贪污罪的犯罪特征包括如下:
1、侵犯贪污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同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诚信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挪用、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贪污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贪污罪的财物包括哪些
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的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其中,根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浅析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466人看过
-
职务犯罪和贪污罪的异同分析
154人看过
-
【毒品犯罪的特点】讨论分析毒品犯罪的特点
356人看过
-
分析信用卡犯罪的特点
478人看过
-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特点分析
419人看过
-
分析我国过失犯罪的特点
166人看过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通常,私营企业由投资者自己承担风险,企业所得利润按约定方式分配给投资者。 私营企业的特点包括: 1、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为主要生产资料,投资者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 更多>
-
基层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海南在线咨询 2023-02-26基层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是: 1.贪污犯罪较为突出; 2.一把手犯罪居多; 3.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采取私设小金库; 4.挪用公款犯罪多为直接管理、经手单位现金的财务人员、业务员所为。 预防是应采取加大惩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制约机制等预防措施。
-
贪污罪犯罪分子实施家庭暴力, 贪污罪中的犯罪分子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5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
有人知道贪污犯罪特点都有哪些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8一、从根本讲,我国贪污犯罪特点有: 1、.犯罪仍然严峻,贿赂犯罪尤为突出; 2、涉案金额不断增大;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增多; 4、共同作案现象增多 二、对近几年的贪污贿赂犯罪进行细分,呈现出以下的特点与规律: (一)金额越来越大,高级别的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频发,危害的后果也非常严重; (二)窝案、串案增多,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群体化; (三)各个行业部门的案件频发,贪污贿赂犯罪领域的这种广泛化比
-
贪污罪的标准有哪些最新贪污罪标准解析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31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
粮食系统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有哪些特点台湾在线咨询 2022-12-01犯罪特点 (1)领导班子、单位负责人作案多。基层粮管所正副所长,粮站、粮库正副主任和会计实施犯罪的,占查处案件总数的一半。 (2)犯罪手段多种多样。粮食的调拨、储备、经营等环节有许多漏洞,为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一些单位和部门采取虚报支出、抬高收购价、虚增库存等弄虚作假手段套取国家资金转为“小金库”。 (3)结伙作案多。多数案件都是违法犯罪人员之间相互利用、相互配合、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