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的债务抵销,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0:55:54 140 人看过

破产中的债务抵销具体是指债权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对债务人负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负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向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务人债务人因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取得债权的除外。

不使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民法上的,只是为了避免重复履行而增加的费用,不发生不公正的问题,故不依债权成立的时间为构成要件。但破产程序上的抵销权,却与之不同,准许抵销,则意味着被全部清偿;不允许抵销,则意味着依程序受损失分配。这对破产抵销权人及其他债权人关系极大。况且,当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时,多有债权人不择手段地竟相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或债务人的债务人设法低价收购债权人的债物,以供抵销。故不能不对之进行限制,以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有鉴于此,我国新草案具本规定了不适用破产抵销的以下四种情形。

1、人在后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能抵销。

2、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3、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4、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事实,而对破产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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