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关系建立之后借条烂了还有效吗?
债务关系建立之后借条烂了不一定还有效,对于任何烂了的借条,
应该由出借人,也就是债权人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却将借条撕破,否则会视为债务人在还清借款的情况下将借条撕破,也就是说,“借条”的效力关键在于债权人的举证。
因为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借条由出借人保管,若日后借款人还清了借款,则会从出借人处将借条取回或是直接撕毁,已证明双方之间款项已结清。
二、主张债权有哪些证据
(一)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无论是借条、欠条还是借款协议,都要明确写明以下内容:
1、借贷双方的信息;
2、约定的利息,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还款日期,若无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偿还债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1、电话录音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存在,可作为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录音中需要提及借款的经过、理由、用途等情况,证明双方有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非法安装窃听器、非法进行手机监听等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2、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作为证据。但也要具备一定条件:
(1)证明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关涉证据的真实性,聊天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从而丧失证明力)。
(2)证明聊天对象就是借款双方(关涉证据的关联性)。
(3)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举证一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借贷当事人。
(4)聊天记录可增可减,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若是债务人在还款时,发现债权人拿出的借条是烂了又被粘贴上的,此时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对借条出合理的解释。若是理由并不合理,且仅凭借该借条已经无法认定债务关系存续,那么债务人有权利拒绝履行债务的偿还责任。
-
借条和收条打了他钱没有给我债务关系建立了吗?
88人看过
-
写了借条但是没拿到钱债务关系已经建立了吗?
198人看过
-
借条到期了之后有效期到期后欠条还有效吗
414人看过
-
借条与债务关系
364人看过
-
没转账凭证只有借条债务关系成立吗
53人看过
-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还能向别人借条借条吗
267人看过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应写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更多>
-
借条具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效力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30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就在于事实的查明,而事实的查明必然需要证据的支持,因此,借条证明力的效力认定尤为重要。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如出借人欲证明借款人拖欠自己借款应予归还,应证明以下几个事项: 1、借款人曾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中一般表现为借条),双方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2、出借人将借款交付借款人; 3、该借款已到期。
-
判决书生效后,债权债务关系就成立了,是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6不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而不是法律文书确定。判决书只是从国家机器层面确定债权债务关系这个事实,如果不履行,债权人可据此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
之后之前债务不再和我有关系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1公司本身对债务具有清偿责任。股东在有限责任之内承担债务。如果你足额出资了。那么你转让股权也是没有问题的。这样就和你没关系了。如果你没有足额出资,之前认缴的资金的话。你还是跑不掉的。
-
不是之前的债权债务还与我有关系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7展开全部公司本身对债务具有清偿责任。股东在有限责任之内承担债务。如果你足额出资了。那么你转让股权也是没有问题的。这样就和你没关系了。如果你没有足额出资,之前认缴的资金的话。你还是跑不掉的。
-
借贷关系之前所有借的钱都是共同债务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6不是,必须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