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权债务合同与担保合同的主从合同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同,《民法典》对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分别作出了规定。
首先,如果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那么依据《民法典》,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其次,如果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归于无效的,那么依据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所谓担保人对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做中介等。
(三)主合同被撤销对担保合同的影响
主债权债务合同被撤销对担保合同的影响。当债权人享有撤销权而撤销主合同时,因撤销权的行使,不仅发生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后果,还将产生返还以及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后果。
主债权债务合同被解除时对担保合同的影响。主合同解除并不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物权依然存在据以担保因主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一、合同终止履行需要通知担保人吗
合同终止履行需要通知担保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主债权时效届满与担保物权的存续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抵押权人没有行使抵押权的,该抵押权消灭。
另外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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