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
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一般而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2、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
3、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4、宗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5、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6、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
7、流转期限在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
另外,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二、集体建设用地如何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0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那么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按照下面的方式取得:
1、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则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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