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女参保人员生育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
其中: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
二、结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费: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生育并发症病种包括: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2.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女职工本人产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
3.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女参保人员2012年4月1日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9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1000元。
三、办理程序
1.女参保人员妊娠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保人员,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姑苏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镇)。
2.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3.女参保人员生育时,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本人签字确认。对自费项目或特需服务项目(家庭式产房、陪伴分娩、尿布、牛奶、婴儿抚触、婴儿保健带、产后访视、伙食费、出生证等),由医院书面告知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出院结账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4.女参保人员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就医证卡,填写《苏州市区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申领表,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参保人员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申领金额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人填报的指定银行卡账户;选择“驻地银行支付”方式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领取。
5.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由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
四、注意事项
1.女参保人员因病理原因流(引)产的,持就医证卡、《生育保险联系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不享受围产保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贴。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上述费用的次月,按以下标准向用人单位拨付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5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2.女参保人员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结付,然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就医证卡、《生育保险联系单、原始发票等,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围产保健补贴、生育营养补贴的审核结付手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生育津贴于女职工办理上述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
3.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生育或流(引)产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4.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或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5.女参保人员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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