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号保护的立法回顾与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0:32:49 193 人看过

企业名称用作企业实体以表示其业务的名称。企业主体通过企业名称在经济活动中识别和表现自己,使自己区别于他人。附属于企业主体的企业名称是企业主体之间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由此可见,商号的作用是识别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并与其他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相区别[1]依法使用商号的,经营主体可以获得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即,企业名称的使用权。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主体依法享有的设定、使用、转让企业名称的专有权。设立商号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不同的商业主体因使用同一商号而产生混淆。它的功能是基本上定义每个特定名称的正确空间。当商品名称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请求权获得救济。商品名称可由商务主体自主设计和选择。从商业运作的角度看,商事主体名称的区分功能主要体现在商号或商铺名称上[2]商号与商事主体的商业信用密切相关。无论是商业主体对商品的推销,还是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商号都起着识别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相似。?1、商号与商号权的界定?作为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用来突出其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往往与企业名称混淆。但是,商号并不是商事主体名称的全部,而只是核心要素。商品名称与企业名称不同——企业名称的扩展名大于商品名称的扩展名。商号只是企业名称的法律要素之一,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全部外部特征。只有结合企业的地理名称、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形成企业名称,商号才能成为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识别标志。?从法律属性看,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属性。商号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具有很强的地域限制性。商号登记的有效性受到一定区域内使用的限制。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规定,除全国知名大型企业的商品名称外,其他经营单位的商品名称只能在登记区域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所有人可以在企业内外事务中自由使用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商号。第二,商号权是开放的。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废止和转让,必须通过登记程序予以公告。没有这一程序,就不允许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没有外部效力。第三,商号权是可转让的。商号权人可以将商号转让给他人,并允许他人使用该商号。商号权具有物权性质,应与交易主体的经营同时转让[3]?商号权和商标权都是企业的重要权利,但在实践中,商号权和商标权会发生冲突。基于商标权的法律范畴,商标在先权的保护具有法律依据。由于商号权的地域性,当商标侵犯商号的在先权利时,由于商号的地域性特点,往往难以保护商号。然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商号权作为一项优先权的保护已经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肯定。?2、如何梳理国内外商号保护立法(1)国外商号保护立法?1取得商品名称权的途径。在取得商号权的方式上,一些国家采取了有效注册原则,即商号只有在注册后才能使用。《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任何商人都有义务向其营业地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报告其营业地的商业登记;商人应在其签名上签字并注明其商号,由法院保存。”有的国家采取登记对抗的方式,即取得商号权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足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日本《商法典》第19条规定,在同一城镇或村庄,不允许因同一企业而登记他人的注册企业名称。”根据该法第20(1)条,注册公司可以要求停止使用同一或类似的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但是,这种索赔不妨碍损害赔偿索赔”。然而,一些国际条约采用了使用取得原则,即一旦使用了商号,使用者就获得了商号的专有权。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将商品名列入保护知识产权清单。第8条规定,制造商的名称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均受保护,无义务申请或注册,无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p>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5: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号相关文章
  • 入世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入世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今年我国入世谈判已经进入最后攻坚阶段,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协议之一。从整体上看,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涉及内容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其势必对我国入世前后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了解其基本要求及我国现有商标保护制度与之的差距,对我国企业入世后更好地保护和运用自己的商标是很有必要的。同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样,TRIPS的实体内容为三类:一是基本原则;二是最低要求;三是一般要求。前二类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或达到的,第三类成员可选择适用。我国的商标保护体系的建立应当说是颇有口碑的。自1982年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商标法》诞生,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取得了显
    2023-05-02
    351人看过
  • 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的辩护与完善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是否适用于它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能够适用,就有溯及力;不能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原则就是新旧刑法的选择适用原则。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二条是关于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的规定。从形式上讲,作为当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符合刑罚目的——公正地惩罚犯罪人与有效地预防犯罪,而且与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另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中外刑事立法实践中均取得了明显的优势地位,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难以撼动;从实质上讲,从旧兼从轻原则张扬至少契合了正义、民主、自由、人权等珍贵的人类价值。原则的科学性不能保证细节的完美,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和必要。首先,中间时法作为刑事立法中的客观存在,理应认可其效力;其次,对于已决行为的溯及力问题,刑法十二条二款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着实失之武断。正确的选择是部分地承
    2023-06-11
    237人看过
  • 浅谈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完善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9963件,涉案金额达34.2亿多元。我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市场的“潜规则”,它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反商业贿赂立法至今并不完善。一、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现状1.经济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晶。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同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我国《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2.行政
    2023-06-12
    183人看过
  • 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完善
    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最完整且具全球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对腐败犯罪的界定、腐败利益的剥夺及反腐败国际合作问题的严谨规定,不仅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法律指南,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长远策略。一、以《公约》为参照修改我国贿赂犯罪有关规定在我国的腐败犯罪中,以贿赂犯罪最为突出。然而,由于立法经验和认识的局限性,与《公约》相比,我国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还不够细致缜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关于贿赂的范围问题贿赂是行贿与受贿的中介物,贿赂内容的范围和种类,直接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对贿赂罪的打击范围和力度。无论是《公约》第15条规定的“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还是第16条规定的“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里涉及的“贿赂”,均明文规定为
    2023-06-11
    244人看过
  • 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摘要]: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是各国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的问题。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之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方式。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存在着许多缺陷,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方式所应起的作用受到影响和削弱。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我国公司法应适应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国际化、现代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扬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定某些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原则,以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关键词]:公司债权人,基本方式,法律缺陷,保护制度完善传统理论认为,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是两种性质不同、权利义务有别、法律地位迥异的利益主体。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成员,是公司的所有权人,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公司债权人则仅被公司法看作是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
    2023-06-01
    435人看过
  • 我国直销立法亟待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车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市场化程度、法制环境、监管力量、消费者理解力和承受力等均有显著提高。这既为直销业发展提供了新的起点和平台,也是立法者和监管者完善直销法律体系、改进直销监管方式的重要契机。2005年,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明确了规范发展直销和严厉打击传销的两条战线。但专业人士认为:应当在时机成熟时调整对直销业的立法和监管思路,宜疏不宜堵,引导直销行业发展和严厉打击传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完善直销立法中关于引导和支持行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提高监管机关以监管促行业发展的能力。适当放宽对直销行业行政限制从目前直销市场看,仅25家机构获得了直销企业牌照,千余家企业尽管采用直销模式运作,却由于拿不到直销牌照不愿公开与直销挂钩,形成所谓准直销企业群体。直销业销售产品以保健品、化妆品为主,种类单一、发展空间有
    2023-06-07
    374人看过
  •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建议
    司法机关保护是社会保护一部分,没有司法保护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整体保护,没有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就能不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两者密切结合才能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才能形成教育保护网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真正有效的保护。(一)加强行政立法——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规范政府部门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网吧无照经营和超时营业等加以禁止;但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不适宜未成年人出入的娱乐场所、那么多网吧对未成年人敞开门户?为什么仍有那么多毒害未成年人的书报、音像制品充斥未成年人市场?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我们发现现实生活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很多问题都与政府履行职责相关,政府行使权力不到位是导致社会生活中出现复杂的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世界多数
    2023-04-24
    61人看过
  •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构成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关键词:公司人格独立人格混同人格否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是在法人制度的基础上,伴随着公司人格从不独立到独立和股东责任由无限到有限的发展历程而最终确立的。所谓公司,就是依公司法组织登记而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法人组织。公司作为一种法人组织,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是为人们普遍所接受的。公司人格独立意味着在法律上公司具有主体资格,并且这种主体资格独立于其股东和成员。当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有限责任、资本的合股性和可转让性结合在一起时,就孕育出了现代公
    2023-06-08
    495人看过
  • 论我国《保险法》第42条的修改与完善
    [摘要]《保险法》第42条是关于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损失的规定。该条文表面上看似乎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实际情况是,该条文已经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引起了歧义,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维护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关键词]保险法;保险标的;损失承担;合理费用承担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该条文分两款,第一款是明确了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第二款是有关费用的分担问题。其中第二款又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说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它明确了施救等合理费用的承担人是
    2022-04-14
    326人看过
  •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经过长期积累与历练,在行政执法、司法实践工作中也取得明显的成绩,但由于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欲达到对驰名商标的全面保护还有一些方面有待完善。有关混淆理论传统混淆理论可以说是商标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商标发展初始阶段,对商标的基本功能的保护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混淆概念的扩张以及商标价值功能的提升,混淆理论显然已经不能实现对驰名商标的有效保护,因此,应采用更先进、更完善的理论来支撑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起源于欧洲的联想理论与创立于美国的淡化理论均比传统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更加全面。淡化理论和联想理论保护的实质均着眼于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即对驰名商标所体现商誉、商标显著性的保护;混淆理论保护的实质是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由于联想理论自身理论体系发展的局限性,商标淡化理论备受关注,己成为现代国际社会驰名商标
    2023-04-23
    276人看过
  • 完善我国贿赂罪的立法构建
    任何一种贿赂行为,不管其交易的对象是财物还是非物质性利益,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被动收受还是主动索取,都必然危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威性,这才是贿赂罪的危害实质所在。非物质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行为其实质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应将其归于贿赂罪的客观对象范畴。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贿赂的范围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从理论上来说,贿赂的范围应当与贿赂罪的性质保持一致。传统观念中贿赂的确指金钱和财物的,但它同我国的其他文字一样,是可以在历史的发展中被赋予新的含义。正如我国刑法界有人指出,不能把一般文字意义中的贿赂的含义固定化,绝对化。因此,应认为一切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财物、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都应认为是贿赂,把财物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排除在贿赂的范围外,确实与贿赂罪的性质矛盾,也不符合贿赂罪的实际。因此应
    2023-06-11
    479人看过
  • 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
    将洗钱行为犯罪化是反洗钱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增加了洗钱罪的条款,但由于我国对洗钱活动还缺乏了解、研究,也缺乏实践的经验,所以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1.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这一限制,不仅不利于对其他犯罪活动的打击,也不利于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各种经济犯罪问题比较突出。近几年出现了大量的逃税、诈骗、贪污、受贿和资本外逃等经济犯罪。这些犯罪的隐秘性较高,不易被发现,而反洗钱中采用的追踪黑钱的尾巴的手段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打击经济犯罪的方式。此外,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的犯罪所得被清洗的现象,这些犯罪所得能否清洗成功,已越来越成为这些犯罪最终利益实现的决定因素。将这些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利于防止和打击这些犯罪。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
    2023-06-11
    233人看过
  •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是优胜劣汰自然规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体现。破产的实质,是指某些市场经济主体,当其丧失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债务人和债务人人的合法权益,将破产主体的财产,通过既定的司法程序,按法定顺序和比率平等地予以清偿,从而免除破产主体清偿不能的责任,破产主体进而退出市场的法律行为。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法》由于时代的局限,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适应人民法院审理债权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失业救济、安置费用等问题,规定了一套政策性破产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上述法律、法规仍不能解决破产实践中的有关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
    2023-06-06
    275人看过
  •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与国家保密制度的完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由国内安全保卫局管辖,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这两种罪有着重大的区别,具体分析如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体与行为对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行为方式表现为窃取,刺探或者收买。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而言,国家秘密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以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
    2023-06-08
    113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号
    词条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 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 更多>

    #商号
    相关咨询
    • 我国法律为什么保护商号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3
      法律对商号的保护:在我国,商号权的保护范围只保护已登记的商号商号权权人享有商号专用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
    • 保障性住房的设立、完善和完善法律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1、建立专门的机构。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推进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严格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政府专门机构,管理保障性住房投资资金。设立具有较大权限的政府专门机构,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使具体的项目建设者只需要面对专门机构,而政府管理的众多部门也只需要监督这一个部门。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解决等。3、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
    • 如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8-12
      本条法律适应了信息化社会到来对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我国刑法修正案对个人信息提供了刑事保护。《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主要是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框架性的规定。从国际法治实践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一般是制定专门的法律。我国宜加快研究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上就是“
    • 校园网贷的法律保护完善的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30
      教育部称,随着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使学生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教育部提示了校园不良网贷存在的诸多风险:一是高利贷、诱导贷款、提高授信额度易导致学生陷入“连环贷”陷阱;二是部分校园借贷平台利用少数学生金融知识匮乏,钻金融监管空子,诱导
    • 如何建立完善我国出庭作证制度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8-12
      我国法律虽然认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常态,书面证言是例外。但是其规定还有不足,笔者建议进行如下改进: 1、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况的规定。首先,对于我国法律现已规定的“确有困难”进行细致规定。如年迈要到80岁以上,体弱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对特殊岗位应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其次,增加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笔者建议增加以下几点: (1)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无争议的; (2)虽对某一证言有争议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