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企业来说很多时候会发生一些分离重组的事情,那么对于就会涉及到相应的一些税务处理的问题,那么对于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为多少,希望大家可以多去了解
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6、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7、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8、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9、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临时工工资”的税务管理
企业雇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所支付的薪酬均属工资薪金,在支出时可都以工资单的形式体现。“临时工工资”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且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明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这表示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
风险防范及相关建议
《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作出的规定,与其它法律相衔接,以注重事实为出发点,较好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税务人员要仔细核实企业用工情况的真实性,防止税收违法行为的出现。常见的税收管理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虚列临时工人数,降低高收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虚列临时工工资,冲减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应对:
1、加强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的培训,帮助其熟悉税收法律法规,提升纳税遵从度。
2、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并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
3、建议企业规范工资发放,变现金方式为信用卡方式发放。
4、对未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临时用工,要求企业在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中附列能证明用工真实性、工资额正确性的资料,如出勤记录、工作量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等。
5、在纳税评估或税务核查中通过实地查看、询问核实等手段进行验证。
6、对无法提供用工真实性,工资真实性的支出,要求企业必须开具劳务发票方可税前列支。
7、核实企业发放的临工工资是否已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企业临工工资发放比例较高、金额较大、且有异常的,进行风险推送,开展纳税评估。如涉及两处以上所得的,督促其合并申报。
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
㈠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
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即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的情况。
3、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㈡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解读:
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分立企业资产不按资产的出售处理,不确认所得或者损失,和会计处理相同。和一般重组相比所得税得以递延。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比如分立年度发生的分立前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弥补等。
③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不确认所得或者损失,“新股”和“旧股”的计税基础和分立前的“旧股”应该一样。
和一般重组相比,所得税得以递延,一般重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可获股息性所得免税,计税基础也增加;一般重组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清算期亏损,那么亏损将永久不能弥补,而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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