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姐妹争房产调解后和平分割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7:24:50 221 人看过

三姐妹为了父亲留下的遗产起纠纷,最后经过调解,三姐妹为了亲情分割房产,最终化解了这场房产继承纠纷

三姐妹为房起纠纷

前几天,秦家三姐妹如约来到南湖街道司法所。待大家坐定后,调解正式开始。

老娘舅要求3人各陈述产生纠纷的缘由。

记者在调解前已经了解到,秦家的二女儿、小女儿对大姐独吞父亲的房子表示不满,要求公平合理地分割遗产。

于是,老娘舅首先让二女儿陈述事实。

我父亲是民丰的老职工,当年得到了厂里的一套租赁公房。1997年父亲去世后房子得到公证,成为产权房。二女儿说,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上世纪90年代拆迁后他们搬到了其他地方,当时我们就对大姐独自继承父亲房产不满,但没有什么证据。

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大女儿手上有一份父亲留下的公证过的遗嘱。这份遗嘱上写着,这套房子由大女儿继承,这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另外两个女儿不能继承。经过老娘舅的耐心解释,二女儿、小女儿暂时承认这套房子的产权她们是分割不到的。

调解中冒出二套房

第一套房子的分割要求被拒绝,两位妹妹又提出,还有一套房子也有问题。

二女儿继续陈述:我觉得任何事情,有付出也要有回报。很早以前我就每个月补贴家里23元,结婚后有了小孩也继续补贴,直到1993年母亲去世。

父母亲去世后,安葬也是我出的钱,其中,1993年母亲去世就花了4000元。二女儿觉得很委屈,自己贴补家里这么多年,父母亲过世后自己却得不到一点遗产,当年父母一起住在民丰的那套公房内,可是后来两人闹矛盾,母亲就去外面过日子,从私人那里买了一套房子。

二女儿回忆说,第二套房子当时没有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属于违章建筑,也就是说根本没有产权。

我这里有一张和二妹还有她女儿签的协议,她们表示同意把这套房子交给我,不参与分割。大女儿拿出了一份协议。老娘舅看过协议后,认为这份协议无效,因为协议里双方都没有签字,而且其中也没有小女儿参与。照道理,小女儿也有继承权,她没参与就代表协议无效。两个妹妹理应有继承方面的权利。老娘舅告诉大女儿。

可是,随后老娘舅又了解到,第二套房子大女儿后来办了产权证,从此房子就有名有分了。

就这一点来说,两个妹妹又从法律上失去了继承权。老娘舅说。

这时,轮到小女儿发言,她告诉老娘舅:我4岁时因为家里穷,被送到了江苏。长大回来后和父亲住在一起,一直住到1996年底,平心而论,我和二姐一样履行了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大姐办产权证时都没和我们姐妹商量。既然是母亲的遗产,那对我们应该有所补偿。小妹如是说。

为姐妹情分割房产

最后轮到大女儿发言,她说自己1965年下乡,一下就是10年,那些年都是吃苦过来的。第二套房子是她办的产权证,理应归自己所有,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大女儿起初并不愿意分割房产,老娘舅从亲情大义出发进行劝导,毕竟大家是亲姐妹,好不容易坐到一起,不要伤了和气,如果一套房子能够使大家破镜重圆,那么也是一件好事情。

经过几个小时的劝说,大女儿作出了让步。老娘舅坦言,从法律上来讲,两个妹妹没有继承权,但是从情义上来说,分割房产对改善她们姐妹之间的关系有好处。

于是,老娘舅开始给秦家三姐妹算这笔账。

1999年,这套房子轮到拆迁,由于该房此前属于违章建筑,虽然补办了产权证,但也只能享受拆迁补偿,分不到新房。房子有16.3平方米,1999年拆迁时每平方米折价370元,这样一共6031元。还有12平方米角楼,每平方米折价70元,共840元。加在一起一共6871元,扣除大姐拿出的1500元维修费,最后是5371元,三姐妹平均分,每人1790元。

老娘舅感言:

主要还是三姐妹在这件事情上有分歧,二女儿、小女儿对父母亲房产继承上的法律认识不够,能够达成一致实属不易,希望三姐妹以后能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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