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驾照为由不能免除产品质量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8:42:39 163 人看过

[案情经过]

2008年4月2日宁安市海兰乡消费者王某在海林市某农机商店购买了一台东风牌拖拉机,价值36200元。购车后回家后在正常磨合的情况下,齿轮出现问题,导致发动机抱瓦。4月12日王某找到农机商店,商店的负责人以及厂家售后服务经理都在场,表示所有问题都由店方承担,厂家售后服务经理口头承诺,拖拉机维修后如果正常操作,发动机再出现此类问题就为其更换发动机。维修后4月18日下午拖拉机再次出现故障,下排气量大,从注油孔串机油,导致缺少机油造成发动机抱瓦。消费者王某把车拉到农机商店要求更换发动机。但农机商店老板一直未给答复,4月20日,发动机厂家售后孙经理打开气缸盖,查看了此车,鉴定结果为器配套磨损,并同意为其免费维修。但消费者王某认为厂方售后经理在出现问题时口头承诺过再出现问题就为其更换发动机,厂方应该履行承诺,更何况自已的车购买时间这么短就出现两次故障,双方都不让步。在互相争执的情况下,消费者王某投诉到消协。

消协受理投诉后,消协的工作人员会同海林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立即展开细致地调查,组织经销商、消费者、发动机售后服务经理,三方坐到一起研究对这件事情的解决办法。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消协和工商局为双方主持调解,但事情却发生变化,发动机售后服务经理不承认当时对消费者的口头承诺,并以消费者没有农机驾驶证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免费维修,发动机售后服务经理称消费者没有操作农机的资格,也就更别提驾驶技术了,拖拉机出现故障的原因就是因为消费者王某不懂操作人为造成的故障。双方在此问题上争执不休,消协和工商局在掌握大量情况后,向经营者、发动机售后服务经理讲事实,摆道理,消费者王某确实没有农机驾证,但是在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并不能以没有驾照为由拒绝承担质量责任。

[调解结果]

根据《消法》、《产品质量法》及《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厂方售后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中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办法执行。即明确了农民在购买农用机械中的消费者地位。据此,消协受理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第2项规定,除了对产品使用性能存在瑕疵作出说明以外,产品必须具备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0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在本案中,东风牌拖拉机在售出一个月内就发生多次机械故障,说明该机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销售商强调故障属人为违规操作造成的,也提供不出有利地证据,不能以消费者没有驾驶证,为理由推托责任。在此案中,消费者确实没有驾驶证,但并不能成为销售商免责的借口。最终销售商同意为消费者免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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