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也是双务合同,其法律效力与普通买卖合同基本相同。就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的义务而言,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出卖物。关于出卖人的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以下几点:第一,关于标的物的范围。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德国的《分期付款买卖法》第1条将标的物限于动产,这是因为德国民法主张不动产转移的意思表示不允许附条件。而多数国家的立法则不限于动产。笔者认为,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价值较动产的价值更大,更适于分期付款买卖。我国的合同立法应当肯定动产和不动产都应当适用分期付款买卖。第二,关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形式。在普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现实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等。但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必须是现实交付,必须使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所以,出卖人以占有改定、拟制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的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为法律所不许。[3]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多是买受人在急需某种商品而又没有足够的资金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的。如果买受人不能取得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而加以使用,则就失去了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意义。关于这一问题,我国的合同立法应当加以明确,以区别于普通买卖合同。第三,关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出卖人应于何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通常情况下,出卖人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所以,我国合同立法亦应当规定,出卖人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交付标的物。就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的义务而言,买受人亦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且买受人的付款须按期给付。买受人分期支付的价款的数额及时间,应由合同加以约定。分期付款的期限,通常以月为单位,也有的以年或周为单位。至于分期付款的次数,日本《分期付款买卖法》规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必须在两个月以上的期间,分三次以上给付。我国合同立法是否应当对分期付款的期间和次数加以规定,笔者持否定态度。对此,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必要。当然,既然是分期付款,则付款的次数必然在二次以上。分期付款是为买受人的期限利益而设9法学新论山东法学定的,故买受人得履行其分期付款义务,亦得放弃期限利益而于标的物交付后,将剩余价款一次全部支付。应当指出的是,分期付款必须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如果出卖人于合同订立后始表示同意买受人分期付款的,则不是分期付款买卖,而是对普通买卖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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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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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广东在线咨询 2023-01-22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民法典》 1、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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