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欠条的写法:
1、欠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欠条的内容一般包括欠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欠条必须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签名和日期。
欠条合法的条件
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
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比如:
a借b一万元。
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3、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
比如:
因为什么原因向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4、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
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
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
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6、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
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
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最后,贷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认借款人前面几笔还款的事实,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
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欠条没有明确欠款的,欠条的债务人就不明确,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欠条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所以不具有证据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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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通常由债务人书写,载明欠款人、债权人、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事项,并由债务人签字确认。 在欠条中,应当注明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需要注意的是,欠条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并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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