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侵犯人身权益的规定:1、利用信息网侵犯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事件是指利用信息网侵犯他人姓名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等人身权益的纠纷事件。2、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诉讼由侵害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3、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包括哪些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包括: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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