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如果一个人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处刑罚、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个人所承担的大量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之一,则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满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满五年的不能任职;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满三年的不能任职;
(四)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满三不能任职;
(五)个人所承担的大量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能任职。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限 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没有个人责任,则没有影响;如果有个人责任,则在公司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可以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如果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处刑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且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且执行期满未逾三年、个人所承担的大量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形之一,则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有个人责任,则在该公司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可以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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