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
文号:丽政发[2004]85号
发布日期:2004-12-16
执行日期:2004-12-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的通知》(浙组[200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实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提高执政能力、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是落实中央确定的宏观调控措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必要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统一到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上来,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全面、按时落实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理顺市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内设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确定,业务方面应当设立法规监察、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地籍管理、地质矿产管理等科室。莲都区国土资源分局、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区域设置的国土资源所及经依法批准的省级开发区设置的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市本级的国土资源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隶属于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
国土资源所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视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为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置与市国土资源局相对应的支撑性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类别的确定,可参照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相应事业单位的类别,并视其承担的主要职能,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确定。其中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
切实加强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在本次体制改革中对机构编制核定为行政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所必需的管理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机构编制核定为事业的,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费用自给能力,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经费。对机构编制仍按原办法管理的有关单位,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继续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金及使用费等收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各项征收业务费的计提标准和使用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国土资源所的经费要按派出机构的要求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树立起依法按规划用地意识,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强对基本农田特别是标准农田的保护。
按照有关规定,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要加以保护。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设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五、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
按照上级要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在12月底完成,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按时、圆满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市国土资源局、市编委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各县(市)做好改革实施工作,要求在12月31日前完成有关机构的设置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严肃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1月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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