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如何理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四)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
(五)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
(一)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六)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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