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21:40:38 381 人看过

一、受要约人的规定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与他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我们就称之为要约。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是受要约人。

二、受要约人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那么要约和承诺是什么意思?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又是分别指谁呢?要约: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与他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我们就称之为要约。并且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上述过程中,发出要约的一方我们称为要约人,受要约人则是要约的相对人或者说是拟订立合同的预备对象。

三、受要约人和要约人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要约人

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

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人对违背上述要约拘束的行为,要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者除外。

(二)什么是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它可以是境内股东,也可以是境外股东。《证券法》在“继续收购”中采取“收购要约”和“受要约人”的概念,但在“一般收购”规则中没有类似术语。

(三)受要约人的特殊情况

在理论上,所有股东均得充当受要约人。《证券法》对受要约人的资格问题,也未作限制。《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虽然坚持股权平等原则,但由于股东身份存在差异且股票类型的多样化特点,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类别相当复杂,股东身份也有较大差异。须注意以下特殊问题。

1.场内交易的受要约人。

我国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股本结构,公司发行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得上市流通,公司流通股才可上市交易。《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据此,证券交易所是社会公众股的惟一流通场所。收购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其他股东收购其所持社会公众股。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中,惟有社会公众股股东才可充当受要约人。根据法律,收购人不得通过场外交易市场,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收购其所持流通股股票。

2.场外交易的受要约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股和法人股属限制流通股。上市公司发行的国家股及法人股,根据《公司法》第143条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的规定,也可依法转让,只是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之法人股和国家股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并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因法人股和国家股可以在场外市场协议转让,并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合法持有人,也可充当受要约人。

3.上市公司某些股东不得充当受要约人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发起人所持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3年内禁止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根据此项规定,发起人及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成为受要约人。

我们可以看出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其实就是在股市上进行大规模股票买卖的双方的一种狭义上的解释。但我国对受要约人就是出卖人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公司的高管、董事等在股份公司在成立三年内不可进行买卖,一旦发现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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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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