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5)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6)已完成配套工程;7)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二、办理材料
原件。材料名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出具单位:住建局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适用于个人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材料名称:身份证明;出具单位:公安局
适用于企业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材料名称:营业执照;出具单位:市场监管局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材料名称:身份证明;出具单位:公安局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材料名称:授权委托书;出具单位:申请人
如无,需提交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或证明及附图。材料名称:土地使用证;出具单位:国土局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材料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出具单位:住建局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材料名称:建筑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具单位:住建局
原件。含竣工测量图、隐蔽工程竣工测量图、测量成果表。材料名称:竣工测量成果;出具单位:住建局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广宁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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