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乙丙丁均为香港居民。甲乙在香港设立了A公司。1993年,A公司在国内某市与中方B公司合资成立了C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同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在C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A公司;双方商定在A公司找到合适的中方投资者之前,B公司仍作为名义上的投资方,但不参与C公司的任何经营决策,也不负担其任何债务及责任。当日,C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B公司将47%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并随后办理了审批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994年1月,C公司在某市以每亩3.8万元的价格受让取得100亩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皇帝花园”项目。此后,甲乙谎称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价格为每亩10万元,邀请丙丁共同投资“皇帝花园”项目。8月,甲乙与丙丁在香港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约定丙丁向甲乙收购A公司70%的股份及C公司“皇帝花园”土地使用权70%的权益;丙丁分期向甲乙支付转让款共1000万元;丙丁同意在入股A公司后向“皇帝花园”追加投资600万元等。之后,丙丁依约支付了部分转让款。11月,双方在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了A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12月,丙丁向“皇帝花园”投资100万元。
1995年1月,丙丁得知甲乙虚构了土地价格,遂停止支付转让款并向某市法院起诉,要求甲乙退回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中对“皇帝花园”项目进行了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价值为390万元。
?争议焦点?
诉讼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丙丁认为,A公司除C公司股份外无其他资产,而C公司除“皇帝花园”土地使用权外亦无其他资产,因此丙丁支付给甲乙的1000万元系购买“皇帝花园”土地使用权的价款,甲乙以股份转让的形式掩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合同标的“皇帝花园”项目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转让价格,甲乙以欺诈手段诱使丙丁与其合作投资,因此该合作协议书无效,甲乙应退还丙丁基于该协议而追加的投资款100万元。另外,本案纠纷是在C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而C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专属管辖规定,应由中国内地法院管辖。
甲乙认为,一方面,本案是股份转让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和股份转让地均在香港;另一方面,本案中丙丁投资100万元的行为是其作为A公司股东向A公司的投资,而A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该纠纷应由香港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
-
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应当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371人看过
-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管辖工商股权转让协议
261人看过
-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起诉管辖法院确定以及审判原则
126人看过
-
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94人看过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具体有哪些规定?
470人看过
-
债权转让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216人看过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更多>
-
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5首先,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13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
-
管辖股权转让纠纷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03股权转让纠纷一般属于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
-
隐名股东与股份转让公司之间的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6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其实就中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
涉外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怎么确定涉外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
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怎样认定管辖法院?广东在线咨询 2023-12-24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