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诉赵**礼品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45:40 146 人看过

原告王晓青,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东胜镇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竹房西洼村19号。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通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曾,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产品厂退休职工,住双怀里小区3号楼6号门B02号。委托代理人:张*华(赵*曾的妻子),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地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王庆与被告赵增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后,李欣法官依法单独审理,并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王庆的诉讼代理人王佳、被告赵增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华到庭。这个案子现在已经无缘无故地审理了。原告王庆称原告和被告是朋友。位于宣武区双槐树社区3栋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社区8栋6单元B02号),一栋两居室房屋为被告私有财产。1998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怀里社区的两居室房屋赠与原告。协议经公证后生效。经海淀区第二公证处公证,公证书(98)海淀市海淀区第0102号为证据。由于被告未将赠与合同标的物交付原告,且至今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转让手续,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作出如下判决:,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位于宣武区双怀里社区3栋6单元B02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2、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就上述索赔(98)向法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该公证书编号为JHMZ0102,用于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地产赠与协议。被告赵*曾辩称:我与原告不是朋友关系,而是情人关系。1996年11月,我们通过婚姻中介认识,不久双方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2月23日,双方拍了结婚照,原告邀请我去她家。我提出结婚,到单位办理结婚证介绍信。她说,因为她是一名民政干部,也是海淀区有影响力的人物,她担心别人会知道她刚刚离婚,结婚这么快,影响很坏。她不让我和她一起去。她说她可以一个人做。我相信她。我没想到她会用假结婚证骗我。当我看到结婚证书时,我不知不觉地搬到了那里。过了一段时间,我突然发现结婚证上没有钢印。然后他问原告,原告一言不发地收回了结婚证书。我已经警觉了,再次仔细检查,发现结婚证的号码是001号。我立即询问原告,他们之间存在矛盾。后来,原告要我买宣武区的这套两居室的房子,我马上同意了。原告立即取回两张结婚证。这是在1997年12月。我拿到结婚证后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因此,原告在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找到了她的好朋友,并在原告家免费为我们办理了引起诉讼的公证书。很快,我就被原告赶出了家门。后来,因为我想结婚,我通过单位的调查了解到原告没有和我办理任何结婚手续。这就是我与原告沟通并签署公证协议的方式。所以我强烈反对她的说法。理由如下:第一,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2、我的财产赠与是有条件的。原告在起诉书中说我是她的朋友。因为我是朋友,当然,我不能谈论公证协议中提到的婚前和婚后问题。此外,协议末尾明确规定,在我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捐赠的财产可以用作原告的婚前财产,否则不能用作原告的婚前财产,本协议不生效。3、就我与原告的协议而言,它在本质上也是无效的。根据中国法律,房屋是一种登记制度,即必须转让才能生效。我所在的宣武区双怀里3号楼6号门B02室是我1993年搬回来时以优惠价格购买的。《购房协议》明确规定,不得买卖、赠与、转让、抵押、继承特价购房。根据宣武区土地房地产管理局服务中心和宣武区公证处的资料,特价购房赠予不能公证。即使经过公证,也无效,不能转让。如办理赠与和公证,必须将优惠价房转化为成本价房,并补充对捐赠房产的计量和评估后才能办理赠与和公证,否则无效。4、我与原告签署的协议是在原告的欺诈下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等手段,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图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使用假结婚证欺骗我,因此我方签署的公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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