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杀人是指受被害人的嘱托,或者得到被害人的承诺而实施的杀人行为。具体包括受托杀人与得承诺杀人。在现代各国刑法理论中,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犯罪阻却事由或者辩护事由。
但这是否意味着同意杀人行为因而也可以游离于刑法规制之外呢?从立法例来看,目前仅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或地区刑法对同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日本、韩国等。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刑法中,对受托杀人与得承诺杀人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通常轻于一般故意杀人。如日本刑法对同意杀人(嘱托、承诺)罪规定的刑事责任为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而一般故意杀人罪最高则可至死刑;在刑法没有对同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作出特别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如我国,一般认为同意杀人在性质上与一般故意杀人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不同点仅在于刑事责任存在轻重之别。
一、同意杀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概括而言,各国或地区认为同意杀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态度还是值得赞赏的。
同意杀人与一般故意杀人根本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因此,从生命权本身出发探讨同意杀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法律上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就有可能也有权委托他人处分自己的生命,同意杀人行为因而也就应当适用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法律格言,阻却犯罪的成立;反之,他也就无权同意他人杀死自己,同意杀人行为理应承担刑事责任。这里涉及的实际上是生命权人是否享有生命利益支配权的问题。
我认为,生命利益支配权并不是生命权的具体权利内容。理由是:
首先,从支配权的含义来看,生命权不可能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对于国家与社会而言,公民生命是最为宝贵的资源,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社会总是会尽量采取其可以采取的手段来保护这一宝贵资源,而不会轻易的将它完全交由公民自由处置。在现代各国,出于刑法的谦抑和刑罚的功能之实现的考虑,自杀已不再被作为犯罪处理。但在社会一般观念看来,它仍然是一种反社会的消极行为。对于这一行为,其他公民或者组织,可以,甚至在某些场合必须予以干涉。干涉公民自由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不仅不是违法行为,对于具有特殊职责的人来说,甚至是他们的一种职责。而不具有这种法定职责的人救助自杀者的行为,也往往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而不是对其干涉行为的非难。
其次,从法理上看,生命利益支配权也并非法律权利。公民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从私的层面看,它使得个体归于消灭,最宝贵的价值———生命被毁灭;从公的层面看,它既是社会意识领域极端的反社会行为,同时又不可避免的造成社会小群体以致公共利益的损害。这样的一种行为,显然严重不利于统治秩序,不应当也不可能被法律评价为合法行为。然而,考虑到刑事责任的效果和对人性的怜悯,现代法律,包括刑法,只能无奈地将它作为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来处理。即将生命权人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在法律上定性为一种事实支配行为,也就是适法行为,而非法律上行使权利的行为。
再次,从法律引导社会观念的角度来看,也不宜在法律上确定生命权人享有生命利益支配权。这样无异于鼓励生命权人自由处分自己的生命,刺激自杀率的攀升。而这种状况显然是当局所不愿看到的。
综上所述,生命利益支配权并不是生命权内容的组成部分,因而即使是生命权人自身,也并不在法律上享有该项权利。而从授权的成立来看,每个人有权,并且仅仅有权自由处置或者委托别人代为处置自己权利以内的事项。刑事领域中被害人承诺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的适用,在一定意义上也与此类似。被害人自身在法律上都不具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又何来同意他人杀死自己的权利?因此,在法律的眼中,被害人对行为人非法故意剥夺其生命的允诺并不具有影响行为性质的意义。同意杀人与非同意杀人在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这一行为本质上,也就没有根本的不同。这也是安乐死所以不应被合法化的最直接的原因。
二、同意杀人一般应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同意杀人一般应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并不在于该杀人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因为被害人的意志本身并非决定刑事责任之有无与轻重的因素,除非它可以构成一个有效的犯罪阻却事由。
在理想主义的刑法(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完全一致)中,一个刑法意义上行为刑事责任的有无与轻重,取决于并且仅仅取决于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严重程度。而在侵害客体一定的情况下,行为所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不同也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差异。从客观方面考虑,同意杀人行为通常对社会的冲击较小;从主观方面来看,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杀人行为毕竟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其行为表现出来的行为人对生命权的轻视程度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也还是具有量的差异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比一般故意杀人行为较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该行为所配置的刑事责任也理应低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从这点出发,各国或地区刑法所以将同意杀人作为减轻情节的故意杀人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根源或许正在于此。理论与实务界一般认为安乐死这种同意杀人的行为属于从轻情节的故意杀人,按照这个解释也是说得通的:其一,安乐死中行为人动机的良善反映出其对生命权并非恣意轻视,人身危险性较小;其二,安乐死这种杀人行为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冲击较小。
三、特殊情况下同意杀人未必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同意杀人与一般故意杀人相比较,对社会的冲击力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根据罪刑均衡的原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自然也就应当较轻。但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在同意杀人中也可能存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同意杀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充分考量加害人行为的动机、被害人嘱托的原因、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情节,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
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承担问题
450人看过
-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简答题
345人看过
-
残疾人刑事责任问题
301人看过
-
讨论民营企业法人的责任问题
480人看过
-
多大的故意杀人属于刑事责任
264人看过
-
意图:讨论工伤后费用责任问题
214人看过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
70岁老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2870岁以上的老人如果触犯《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对70岁以上的老人触犯《刑法》做出不予处罚的规定,因此《刑法》只对14周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病人触犯《刑法》做出了不予处罚的规定。但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
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哪些问题?当事人在法庭辩论时应注意的问题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6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哪些问题?首先法庭辩论依法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接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然后双方互相辩论,依法交替进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应不少于三轮。在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辩论的语
-
满多少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4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在量刑时要从轻减轻处罚;已经着手实行杀人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
相关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2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
故意杀人自首量刑问题河北在线咨询 2023-07-01《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