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收益即因知识产权给产权人带来的价值。因知识产权在未投入市场时,无法衡量其价值,所以其属于无形资产。例如某个作家在创建自己作品时,未对市场公开,对其自身来说可能就是无价的,但对他人来说可能就不存在价值。在对市场公开后,因客户评价,市场推动等原因而产生相应的价格。就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分割,同样无法对价值不确定的东西进行分割。所以,对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进行分割就需要体现其价值。同时,根据夫妻关系建立的时间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财产。
一、哪些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进行了解释,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就婚前完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和婚内完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不存在争议,更多的争议的会存在于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婚前完成,婚内取得的这一部分收益,一般都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该知识产权是一方婚前完成的,但在另一方建立婚姻关系后,另一方也进行了配合或者付出了较大的努力,那么就该财产在进行分割时就不得不做考虑了。
2、对于在婚内完成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取得收益的,这部分收益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明确取得的收益。因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某作品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和付出,这部分财产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3、就婚姻存续期间完成的作品,但没有明确其收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作品,因未与任何人签订使用合同或者其他商业合同,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无法明确,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无法将其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就无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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