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市民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是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信息化建设有限公司在苏州市政府的领导下,联合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面向苏州市市民发行的具有市民个人身份识别、社会保险应用、电子凭证、电子支付、信息采集、信息查询及银行个人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功能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智能金融IC卡。社会保障市民卡可以带隐形磁条,隐形磁条加载在卡片背面的“社会保障卡”字样上,隐形磁条与芯片共用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第二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市民卡所加载的苏州银行金融IC借记卡的业务管理,维护苏州银行和持卡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苏州银行《新苏借记卡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社会保障市民卡发卡行、持卡人、相关业务参与人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
第四条凡参加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本市及非本市户籍的公民,自愿遵守本章程,由工作单位或户籍街道集中向当地所属的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部门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参保后,即完成了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申办。申办完成后可按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在指定服务点领取社会保障市民卡。
第三章使用
第五条社会保障市民卡个人存款账户必须先存款后使用,不得透支,无需任何担保。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无法取款或消费,由持卡人负责。
第六条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可在苏州银行所属的营业机构、自助银行、ATM上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代收代付、修改密码、查询账户余额业务;通过与苏州银行联网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存取现金、余额查询业务;通过境内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办理取款、余额查询业务;通过境内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POS机具办理消费业务。
第七条社会保障市民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个人存款账户必须凭密码进行交易,仅限中国境内使用。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市民卡及其密码。因持卡人对卡片或密码的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苏州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八条社会保障市民卡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存取规定办理。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和密码在ATM上取款每卡每日累计支取现金最高20000元,每日累计支取次数最高10次,单笔每次最高2000元。
第九条特约商户不得拒绝受理合法的社会保障市民卡,不得向持卡人因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而收取任何附加费用。特约商户受理社会保障市民卡必须采用POS联线交易,不得采用压卡、签单方式受理,如因违反操作规定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条持卡人在苏州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应按照屏幕提示正确操作,如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吞卡凭条到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在他行自动柜员机上吞卡的按照他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持卡人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时,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对一日内连续三次以上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苏州银行为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账户,持卡人须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苏州银行网点办理密码解锁业务。
第四章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持卡人新办卡、换卡、补卡需支付工本费;持卡人跨行或异地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等业务,需支付手续费。上述费用按照人行、银联和苏州银行有关收费标准,可以全部或部分向持卡人收取,具体以苏州银行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业务,如遇拒绝办理,持卡人有权向苏州银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调动、住址迁移、联系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情况时,应及时至苏州银行柜面办理信息维护。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社会保障市民卡后,方可办理销户。对遗失或被盗的社会保障市民卡申请销户时,持卡人须在销户前办妥书面挂失手续。
第十六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收单机构和苏州银行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等手续,应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慎重处理。
第十七条社会保障市民卡所有权属于苏州银行,持卡人如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苏州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授权受理人员收回卡片。
第五章发卡行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苏州银行要依法合规经营社会保障市民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第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社会保障市民卡暂时无法使用的,苏州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苏州银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苏州银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苏州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在此期间未提出销户申请的即视为接受。
第二十一条苏州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应每月及时通过营业网点、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查询有关账户的收支情况,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苏州银行将在30天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的安全,苏州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存在被他人冒用及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的银行账户进行止付。
第二十三条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挂失、伪造社会保障市民卡,使用伪造、涂改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冒领、冒用社会保障市民卡进行诈骗活动者,苏州银行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非法持卡人、使用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计息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障市民卡个人存款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转账支付和现金存取,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七章挂失、解挂、补卡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遗失卡片,应立即通过苏州银行电话银行96067、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电话962026、社保服务电话12333等电子渠道办理口头挂失;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市民卡本、区级服务中心或苏州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和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社会保障市民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苏州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余额、开卡日期、交易密码等信息,到社会保障市民卡本、区级服务中心或苏州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办理书面挂失时,客户应填写“挂失申请书”,并对挂失前的末笔交易后的存款余额进行确认。书面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挂失补卡,申请成功后持卡人可在七日后至申办网点办理领取补发的新卡。持卡人本人不能前往办理书面挂失及申请挂失补卡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及申请挂失补卡手续,但被委托人必须出示委托人及其本人身份证件。持卡人委托他人办理领取补卡的,还须出示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挂失补发卡、领卡、重置密码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可在社会保障市民卡本、区级服务中心及苏州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在网点挂失时需提供社会保障市民卡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住址、余额、开卡日期、交易密码等信息供银行验证。持卡人也可以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卡号和密码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障市民卡办理口头挂失后不自动解挂,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再找回遗失卡的,可以到社会保障市民卡本、区级服务中心及苏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口头挂失手续。口头挂失解挂后,持卡人可继续使用该卡进行各种交易,社会保障市民卡办理书面挂失生效后不得解挂。
第二十九条如卡片损坏,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市民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社会保障市民卡本级或区级服务中心申请换卡。
第三十条持卡人如密码遗忘,可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苏州银行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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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信用卡逾期超过规定天数会如何广东在线咨询 2023-07-11Q.苏州银行信用卡逾期了超过规定天数会如何? A.信用卡账户逾期天数或逾期金额超过苏州银行规定的限制,则被自动止付。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苏州银行应根据需要对卡片或账户进行人工止付: (1)发卡后发现为伪冒申请或疑似伪冒申请的; (2)涉及欺诈交易或疑似欺诈交易的; (3)发现持卡人进行套现、洗钱或疑似套现、洗钱等行为的; (4)根据分支行书面反映或其它途径了解到持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还款能力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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