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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9号),调高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1240元、1100元调整为1380元、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13元、11元调整为14.5元、12.5元。
月最低工资:六区1380元四市1220元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从3月1日起,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40元调整为1380元,增幅为11.3%。
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20元,增幅为10.9%。
小时最低工资:六区14.5元四市12.5元
此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一同出炉: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5元,增幅为11.5%;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2.5元,增幅为13.6%。
根据相关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者。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相关法律知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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