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人不符合裁定的法律规定
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审一次,如果法院对裁决不满意,可以对所涉案件提出上诉或再审。“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裁定先行执行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不正当的,作出新裁定或者撤销原裁定。当事人不同意财产保全裁量权的选择性,即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异议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颁布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选择行使。
二、局外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外人拒绝接受财产保全决定,并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他们有权申请复议,但他们可以知情或者应当在财产保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诉复议。人民法院对外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复审。
三、案外人的异议权
《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时,因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依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前裁定,由本案的审判法院执行》。法律效力,其执行当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法律效力。民事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范畴,但负责执行的机关是本案的审判法院。总之,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仍然属于执行程序。前条第一、二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违反法律规定,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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