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
问:契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契税的纳税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即受让方是纳税人。
问:契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五种行为。其中,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问:契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契税的税率为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广东省契税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我省的税率为3%.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问:契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问: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时间如何确定?
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问:契税有什么减免规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其中,“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耕地占用税
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耕地占用税指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问: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怎样?
答:我市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只有二档:榕城区、揭东区、空港经济区、蓝城区、普宁市为50元/平方米,揭西县、惠来县、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是40元/平方米。
问: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适用税额×实际占有耕地面积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答: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问:耕地占用税有什么免征规定?
答: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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