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4:23:17 486 人看过

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1)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主要采用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

(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投资;

(4)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1)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大陆土地使用权与台湾地上权

台湾民法中关于地上权的概念,当时参与起草的史*宽先生定义为:地上权是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林树木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②其他台湾学者的观点,也基本与此相同。追溯地上权产生的历史原因,是为了阻止土地所有权对地上物的附合,此处的地上物主要是指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中就有“地上物属于土地”的法律格言,其意是说,若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有房屋,则该房屋因附合于土地而属于土地所有人,房屋的建筑者不能取得所有权。现在看来其弊病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如此,地上权制度才应运而生。由于土地和房屋之间具有客观上的不可分性,所以房屋所有人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实行主体一致原则,因而地上权如同土地所有权一样成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基础权利。台湾民法中的地上权就是一种以拥有在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我国大陆现在的土地使用权是随着宪法第10条的修改而产生的,其内容集中表现在国务院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之中。根据宪法的规定,大陆的土地所有权不能交易,即不能进入市场,而房屋和土地之间具有不可分性,仅有房产的交易而无地产的交易不能形成真正的房地产市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我国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制度。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土地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这里所谓约定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期限。我国大陆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土地使用权以出让为主,划拨为辅,所以本文所称土地使用权专指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国家征用后方可出让。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本文所称土地使用权的范畴,而具有人役权的性质。尽管从表面上看大陆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对国有土地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等等,但究其实质仍然是为了阻止土地所有权对地上物的附合,若土地使用权缺乏这种作用,则对国有土地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的利益都将无从谈起。因此,就这一点来看,大陆的土地使用权与台湾的地上权基本相同,都是为了阻止土地所有权对地上物的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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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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