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提交哪些材料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材料如下:
1.转让合同或协议;
2.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
3.受让方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4.契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5.受让方身份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6.其他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一般只需提供上述材料)。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n(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n(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n(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n(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n(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n(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n(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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