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江公司及八某药化公司系氨基酸制剂捆绑销售企业,均下设有湖北武汉营销公司。
2000年8月1日,张某金与八某药化签订合同,并约定,张在交纳25万元风险金后,取得八某药化产品在湖南省的独家经销权。合同期间自2000年8月1日至2001年8月1日。合同还约定了销售目标及广告投放等其他事项。
随后,湖北某江和八某药化与湖南桑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由桑某运营两公司在湖南市场的广告宣传。由于湖北某江不能及时以现金结算广告费,便通知张某金用产品支付。此后,张某金持桑某公司开的金额为25.588万元的广告费发票,找武汉营销公司报账,称发票所载广告费已抵付。
2001年6月15日,八某药化与张某金的合同终止,进行账务结算时发现,张某金尚欠武汉营销公司58506元。同时,张某金的风险金25万元与其尚欠公司的58506元相抵扣后,八某药化应退张某金风险金191494元。6月19日,湖北某江代八某药化将此款项电汇至桑某公司账户。
2002年6月10日,张某金以八某药化应返还其抵押金191494元为由,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起诉。湖北某江随即与桑某公司联系,方知张某金未以产品抵付25.588万元的广告费,桑某公司已将其汇入的风险抵押金191494元款项扣留,视为湖北某江下欠的广告费。随后,湖北八某在鹤某县将张某金反诉,称其企图非法占有公司广告费。
2002年11月29日,当时已经在某银行咸宁分行工作的张某金,被鹤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出狱后被改判无罪
2003年9月16日,鹤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金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64386元予以追缴。判决书中称张某金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认罪,还想以诉讼方式达到非法占有未得逞的191494元的目的,其社会危害性大。
一审宣判后,张某金向恩施州中院提起上诉。2003年11月21日,恩施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金不服,向恩施州中院提出申诉。2006年5月16日,张某金提出的申诉也被驳回。之后,张某金继续向省高院提出申诉,认为原裁判认定张某金身份错误,他不是八某公司的业务员而是经销商,其主体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
2007年11月13日,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并对该案进行提审。
省高院审理认为,张某金与八某药化之间系代理经销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张某金不具备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主体资格。但张某金企图非法占有八某药化广告费255880元,实际侵占64386元的事实成立,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张某金的侵占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原裁判以职务侵占罪对张某金定罪判刑,属于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2008年12月17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恩施州中院的裁定和鹤某县法院对张某金的判决,宣告张某金无罪。而就在接到无罪判决前的2008年2月28日,张某金被减刑9个月后,刑满释放。他实际服刑5年3个月,共计1915天。
申请国家赔偿竟遭拒绝
5年多的牢狱生涯,改变了张某金的命运。
他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6年来我本人精神上、身体上受到极大摧残,姐姐为我坐牢患了精神病至今未愈,奶奶知道我被抓后突发疾病去世,女友为我奔波几年,在各种压力下凄惨地嫁给他人,同时捕前我的工作单位因为此案终止了本人的工作。
2009年6月18日,张某金向恩施州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万元。
恩施州中院审查认为,张某金的侵占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因此宣告其无罪。对这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已明确界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9月8日,恩施州中院作出第06号赔偿决定:对张某金以再审改判无罪赔偿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一波三折终拿到国家赔偿
张某金不服,以原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张某金请求省高院:由恩施州中院赔偿其实际被羁押1915天的人身侵权赔偿金214460.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72304.25元,以及6年父母探监路费等共计1301765.1元;恩施州中院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起诉后经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人员,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根据上述法规,恩施中院对鹤某县法院刑事判决确定后,而对张某金实际执行的刑期,已构成了对张某金人身自由的侵犯,张某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因此,恩施州中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对当事人的此项请求应予支持。张某金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时间为恩施中院二审判决确定后,即2003年11月21日作出的刑事裁定确定其有罪开始计算至其200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之日止,共1560天。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16日公布的2009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张某金实际应获得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为1560天×125.43元=195671元。
2010年11月2日,省高院的赔偿决定书撤销了恩施州中院的第06号赔偿决定,决定由恩施州中院赔偿张某金195671元。
当事人为恢复工作奔波
今年初,张某金拿到了久违的国家赔偿金。张某金的代理人、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律师告诉记者,因为坐牢,张某金几乎失去了一切。目前,他甚至为单位发愁。
据介绍,收到无罪判决拿到国家赔偿后,张某金目前正在跟原所在单位交涉,试图恢复劳动关系,现正在咸宁劳动仲裁委恢复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阶段。
-
误判民事案件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148人看过
-
曾经被逮捕,后来被撤销处理,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345人看过
-
误判死刑赔偿怎么规定,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377人看过
-
深圳一董事长被误关875天申请国家赔偿
182人看过
-
被判无罪国家赔偿可否依法申请
500人看过
-
农民被误诊为艾滋8年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70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法院误判申请赔偿,国家赔偿金免税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011.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赔偿金不征税原则,是指受害人从赔偿义务机关那里获得的赔偿金无须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3.赔偿金不征税,一方面是因为国家赔偿是基于违法行使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对受害人的弥补,如果还要求受害人将其中一部分赔偿金以税款的形式归还给国库,则背离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和宗旨; 4.另一方面,国家赔偿金是一种不足额的赔偿,其只能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对于精神损
-
被错误监视居住国家赔偿申请可行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11-12被错误监视居住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
申请了国家赔偿金,错误批捕国家赔偿还拘留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3国家赔偿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
-
误工费要怎么赔偿怎样申请国家赔偿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4(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