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4 13:45:48 299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是本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裁决工作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的具体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协调工作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工作。

第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协调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在其批准并予以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明确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的权利和期限。

第八条对下列事项之一有异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并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协调工作机构: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被征土地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

(五)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土地的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协调工作机构收到协调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协调工作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协调申请的受理期限自材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协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有效证件。调查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协调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便利申请人的地点进行协调,并在举行协调的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协调机关应当在协调开始前,告知申请人在协调活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引导申请人通过协调程序,化解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

第十五条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并出具协调意见书,送达申请人。协调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协调过程;

(三)争议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

(四)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分歧;

(五)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申请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协调意见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协调机关印章。

第三章裁决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裁决工作机构。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及协调意见书。

第十七条裁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裁决申请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裁决工作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裁决申请的受理期限自材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裁决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协调机关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

协调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和有关证据;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复意见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九条申请人认为裁决工作机构的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裁决工作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在裁决机关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之前,裁决工作机构应当先行组织调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裁决工作机构组织调解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裁决工作机构制作调解协议书,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裁决工作机构印章,送达当事人后生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请裁决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由裁决承办机关制作中止裁决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裁决并由裁决承办机关制作终止裁决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承办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二十四条裁决工作机构对需要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裁决意见,报裁决机关批准。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长的时间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五条对需要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裁决: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达到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并责令协调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

第二十六条裁决工作机构应当自裁决机关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7日内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书,加盖裁决机关印章后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裁决的事项、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裁决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裁决结束后,裁决工作机构应当将有关裁决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不得收费。协调、裁决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14: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国务院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大家会发现,如今在政府征地工作这一块的信访量已经大幅度的下降了,因为国务院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一系列详细规定当中,就给出了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的时候的一些解决方法。其中明确规定各省人民政府必须要配合下属单位解决好相关的协调裁决工作的,整个协调裁决的过程不仅要求高效便民,而且合法公正这是国家一直在强调的。国务院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所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争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
    2024-01-19
    228人看过
  •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安置办法都有哪些内容?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三)社会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
    2023-06-18
    265人看过
  • 如何申请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
    那么,如何申请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呢?申请裁决能否与申诉同时进行?行政复议能代替裁决吗?为了回答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裁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定。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机关裁定。申请人应当是土地征收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对审判机关的决定不服的,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与裁决,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确保公平;二是体现方便原则;三是程序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四是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要体现专业化。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不再受理信访请求信访一直是农民解决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主要途径。据统计,近年来,反映征地补偿
    2023-05-02
    250人看过
  • 补偿安置争议的解决办法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应当裁决以房屋调换。非居住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可以裁决以房屋调换,也可以裁决以货币补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房屋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房屋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023-06-08
    122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座谈会之后,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一些地方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还存在着畏难情绪,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尚未在全国取得突破性进展。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尤其是随
    2022-05-03
    166人看过
  • 2021年山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
    2023-07-16
    113人看过
  •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函〔1993〕128号,1993年11月23日批复)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搞好建设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灶》和《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征用土地涉及的补偿、拆迁、安置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补偿。(一)青苗补偿:1.粮食作物和菜经作物,按该经济合作社每亩耕地(菜经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年予以补偿。2.专业鱼塘,以水面面积计算,每备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有种植物的全塘,每亩按该经济合作社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3倍补偿。鱼塘按标准补偿后,不另补偿青苗费。渔塘坎按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计算补偿。3.沟凼式稻田养鱼,每亩补偿200-300元。其它稻田或干旱沟凼式稻田、鱼塘,一律不予补偿。4.
    2022-04-12
    174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裁决机关)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承办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下列征
    2023-04-22
    372人看过
  • 安置房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
    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一、房屋拆迁搬迁费什么时候给(一)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二)房屋拆迁安置费主要包括房屋使用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
    2023-03-09
    51人看过
  • 重庆再次调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重庆市5月5日调高了该市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该新政策对今年1月1日后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施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重庆市政府官方网站6日挂出的《重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称,该市5日对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动员部署。该信息显示,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主城9区征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4万~1.6万元,另给予每人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万元。2007年,重庆市人均耕地约1.05亩,这意味着该市主城区每个被征地农民平均能得到的补偿大致为4.2万~4.4万元。不过该市部分区县的农民人均占地低于0.7亩。重庆市本次还调高了住房补偿和安置标准,对各类结构住房的补偿标准在现行补偿标准上提高了25%,并新增了钢混结构类住房的补偿标准;同时,提高了住房安置标准,全市住房安置标准统一
    2023-04-23
    443人看过
  • 征地安置补偿争议如何处理
    如果发生征地安置补偿争议时,应该通过协调裁决的方式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一项专门一项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协调裁决的范围是,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协调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兼顾合理性审查。在程序设定上,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先行组织协调。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不服征地补偿方案的救济途径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复议)。在此类复议前置案件中,由于
    2023-03-15
    170人看过
  • 2023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2023费用是多少?
    全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征地补偿规定和费用标准,因为补偿费计算是参考人口和年产值数量后根据原土地不同用途制定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土地补偿三种,有建筑物和农作物的土地被征地后都能得到补偿。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费是多少?以下是规定和各类征地补偿费用: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一、相关法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二、征地补偿(一)征
    2023-02-09
    253人看过
  •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包括安置费,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城镇的发展是离不开土地的,所以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会征用不少的土地进行重建或者是扩建,原有土地的使用权所有人可以因为土地的征用获得不低于原有土地价值的补偿,一般会获得土地和金钱补偿两种,具体要根据当地政策来看,那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包括安置费呢?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包括安置费呢?征地补偿标准中是含有安置费的,一般安置费内容需要根据当地的政府来确定。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第二十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二十一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单位自管、私人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与原房重置价格结算结构
    2023-06-02
    231人看过
  •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是否还能申请裁决
    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是否还能申请裁决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2、据此规定,本案问题所涉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已向起诉人的,由法院进行法律释明,但起诉人坚持起诉,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范本甲方:乙方:签订日期:二〇〇年月日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为保证市区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村民,集
    2023-04-23
    40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调解裁决方式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9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能否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办法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4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争议的,如何申请裁决征地补偿标准如何操作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目前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由国务院裁决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由省政府裁决的案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省政府裁决。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申请裁决的范围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
    •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调解程序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9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如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处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28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