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溺亡其同伴是否有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5:31:37 281 人看过

事发:

9人邀约至水库游玩,1人溺亡

4月23日午后,家住富顺县永年镇的16岁孩小张与同学小刘以及另外多名伙伴,共9人,相互邀约至当地一座水库游玩。抵达后,小张见水边有一艘停靠着的木船,遂提议将其推入水中划行。

第一次推船入水,多名孩子在船上一边划船一边嬉戏打闹;第二次推船入水,船内开始进水,由于距离岸边较远,多人相继跳入水中并相互救助至岸上。可惜,小张在该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

办案法官介绍,9名小孩里,年龄最小的6岁,其他8人年龄在12至16岁不等。事发后,作为当事孩子的家长们,有家长主动送去慰问金,有家长担心事情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也有家长认为可以赔偿,但经济条件不好,无法赔。

无奈之下,小张的父母于事发后第四天,一纸诉状将事发当天与儿子同游的8人和水库管理单位告上了法庭。

小张的父母认为,水库周边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且管理方未对库区船只进行有效管理,造成存在安全隐患的船只被轻易划走;与此同时,小刘等同游伙伴在水中嬉闹的行为加重了危险的发生。因此,水库管理单位和小刘等同伴应当对小张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判决:

水库管理单位赔15%,5同伴各担3%,3同伴不担责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列其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由于多名被告是留守儿童,家长外出多年,以致监护人信息不明,原告也无法确认应当追加的被告信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水库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明显存在漏水安全隐患的木船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死者及其同伴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木船拖入水中,因木船漏水导致死者溺亡,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与死者合理拖船及在划船过程中相互嬉戏的5名未成年人的行为,系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由于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故由5人承担同等责任;未参与下水游泳、划船的3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认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水库管理单位承担15%的赔偿责任,参与摇船的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水库管理单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所以另3名小孩不承担责任,是因为经调查核实,三人在整个游玩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推船、嬉戏、打闹和游泳,所以在该事件中不存在过错,遂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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