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理的规定。
对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处理方式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据此,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可以为愿意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方式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途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也是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处分权的一种尊重。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方便、简易,有利于迅速解决问题,减少社会矛盾,节省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第二,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之间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后,不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的,或者协商不成即经过协商以后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体,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换言之,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应当是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如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等。而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纠纷后,当事人之间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外,还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就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通过行政执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体一样,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主体,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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