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30:46 214 人看过

南京市物价局文件

宁价房[2006]35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

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

按照《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宁房管[2006]20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宁房管[2006]251号)的要求,现制定《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南京市物价系统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一: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一系列有关稳定住房价格、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文件精神,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的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按照《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价格专项整治工作。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

价格主管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应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通过专项整治,使住房价格违法行为得到查处,房地产价格秩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上涨过猛的势头得到遏制,住房投资和消费环境得到改善。

价格专项整治重点为:

1、整治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制定普通住宅商品房、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价格的违法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定价销售普通住宅商品房、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抬高销售价格的行为。

2、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违法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宣传、谎报销售进度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的行为。

3、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价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查处开发企业在销售普通商品住宅时不执行“一价清”制度、在销售价格以外加价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以及在价外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4、整治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通过公布虚假价格信息欺诈消费者的价格行为。

5、整治房屋中介乱收费行为。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高或变相提高中介费标准、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看房等费用的行为。

6、整治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行为。

三、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任务

在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检查分局、监测处组成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县的专项整治工作。市物价局张瑞忠副局长任协调小组组长,王秀洲副局长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房产处,房产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检查分局、监测处有关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织。各区、县物价局也应比照市里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市局房地产价格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相关材料的汇总工作以及普通住宅商品房、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房地产中介收费及其他涉房收费的管理。

市局检查分局:负责房地产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监督,查处房地产市场中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部署全市专项检查工作。

市局监测处:负责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做好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网上公示工作。

四、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部署安排阶段(2006年10月—2006年11月)

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班子,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内容、要求,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和时间安排。

2、召开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全面部署相关工作,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公示举报投诉电话。

3、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座谈、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使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自查自纠与督察阶段(2006年11月—2007年3月)

1、组织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照《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宁房管[2006]207号),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在坚持日常检查的同时,适时组织全市专项检查,检查重点为存在严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群众集体重复投诉的企业。

(三)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2007年4月—2007年7月)

1、各区县物价局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报送市物价局。

2、召开工作座谈会,对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进一步研究规范房地产交易价格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

(四)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07年8月—2007年9月)

1、总结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经验,提出规范房地产交易价格秩序的政策规定,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2、做好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普通商品住宅价格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四个阶段的总体安排和要求,认真扎实地开展价格专项整治工作。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到人头。要制定工作方案,抽调人员,培训干部,明确任务,研究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为依据,坚持原则,规范程序,突出重点,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对房地产价格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公开曝光。

(三)密切配合,务求实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配置力量,采取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价格监督检查系统上下一致、协同作战的优势,集中力量做好检查工作。同时加强部门配合,主动与房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既要纠正违规行为,查处违法案件,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要完善和执行好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一价清制度,楼层、朝向、景观差率制度,附属配套设施的处置制度和政策,加强宣传和培训,开展价格诚信活动,规范房地产经营者价格行为。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监测预警,完善住房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增加价格透明度,引导群众理性购房。要加强调查研究,研究房价上涨的原因,提出标本兼治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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