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培育一批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拓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新路子,商务部、财政部决定从2006年起对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经贸委《关于转发和落实商务部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赣经贸市场发〔2006〕19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33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资金主要用于:
一、符合条件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的标准化建设及改造项目。
二、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承担的推动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建设项目。
三、国家对承担上述建设项目的单位(含企业和市场,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仓储、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所取得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予以利息补助。
四、建设或改造批发市场农产品消费安全(包括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等)、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等项目,以及流通企业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或改造项目等准公益性设施。
第三条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的作用。在建设过程中,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适当资助、中央与地方共同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建设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直补或贷款贴息方式。
一、直补: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批发市场消费安全、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流通企业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或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的70%以内标准进行补助,每个承办单位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贴息: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仓储、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予以1年期贷款利息补助。补贴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单个承办单位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及项目条件
第六条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满足《商务部关于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42号)文件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二)符合商务部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另行下发);
(三)申请2006年度项目资助的,须经省经贸委及省财政厅验收合格的、并在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四)属于贴息支持的新建、改造项目贷款,经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单位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订贷款合同。
第七条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报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原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3、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不是原件的,应加盖企业财务章);
4、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书;
5、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的实施方案;
6、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应提供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和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二)申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
2、市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3、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4、当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5、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应提供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和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书》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格式按照商务部每年下发的格式为准。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八条各设区市经贸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按项目的支持顺序汇总分别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报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按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报商务部、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
第十条经商务部、财政部核准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承办单位当年已竣工完成,其承办单位应向省经贸委申请验收,并提出直补和贴息资金的拨付申请。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会同市经贸委、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收到的直补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承办单位在收到资金后10日内将项目的建设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第十四条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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