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妇联家庭暴力的问题与困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2:04:31 296 人看过

男尊女卑传统观念影响,草率婚姻引发家庭矛盾,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有关思考妇联家庭暴力的问题与困惑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尽管区妇联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时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遇到不少问题与困惑。

1、源头预防措施还不够完善。

针对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如男尊女卑传统观念影响,草率婚姻引发家庭矛盾,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等,基层妇联组织虽然近年来注意加强了有关反对家庭暴力方面的宣传活动,但缺乏强制性参与措施,一些准婚姻期的青年男女群体、流动人口群体参与量不多,覆盖面不广。此外,社会上仍然存在“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现象,不少受害妇女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维权能力较低,特别是当她们受到暴力侵袭后,并不想以离婚来远离家庭暴力。

2、婚姻指导咨询网络还不够畅通。

据了解,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每500人就拥有一名婚姻家庭指导师,而在中国婚姻家庭指导师的职业才刚刚兴起。由于心理咨询师、婚姻指导师的溃乏,在妇联家庭暴力维权中存在法律援助代替婚姻指导的现象。如在接触“酒后精神病”即酗酒后的家暴案件中,施暴者存在明显心理疾病,需要进行心理咨询和婚姻指导,却苦于婚姻咨询网络不健全、收费高等原因,迫不得已将其转交给一些法律援助部门,希望其病态能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得到一定的缓解,而事实收效甚微。此外,现实中各级妇联干部在家庭暴力维权时,经常要临时代替婚姻指导师和心理咨询师的。

对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农村贫困问题,着力开展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在全国初步建立起了以农村低保救助、五保供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为基础,以临时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以医疗、住房、助学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各项优惠政策相衔接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仍处在一个基础弱、起步低、底子薄的阶段,滞后于当前农村社会贫困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改善农村贫困群众的生存状况,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仍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保障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作了一些调查研究,并结合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我调查了解到的有关情况整理如下,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有些单位、部门对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社会救助工作是民政等少数部门的事,缺乏主动参与的自觉性,等、靠、要思想比较严重。二是救助理念落后。个别部门和领导认为社会救助工作似乎就是分配款物,一旦款物分配完毕,救助就结束了。集中为困难群众提供单一的资金和物质帮助,着重在救急上,在探索如何帮助弱势群体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增加贫困群体自身的造血功能,给网而不是给鱼,帮助开展劳动技能培训、信息共享、精神鼓励和智力支持等方面存在差距,难以从根本上帮助困难群众脱贫致富。

2、政策法规不完善。一是国家没有出台社会救助法。目前,虽然农村各项单项社会救助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但大多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措施,农村社会救助还没提升到立法的高度,上升到法律保障层面,制约了社会救助工作自身的发展。二是已出台的救助制度不够完善。从目前出台的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政策来看,大多是一些应急性的地方政策,缺乏统筹性和规范性,在实施过程中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是农村低保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城市低保制度建立后,随后就建立了水电补助、收视费优惠等一系列配套救助政策,但是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中涉及的相关配套救助政策仍不完整。

3、整体救助水平偏低。一是救助标准偏低。我国经过解决普遍贫困、开发式扶贫等阶段,特别是通过八七攻坚计划,在上个世纪末贫困人口减少到了3000万人左右,这部分人基本上是病、残、年老体弱等依靠低保、五保过日子的贫困人员,只能依靠救济才能生存下去。但是低保、五保月均救助水平多在100元以下,对于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来说,显然难以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二是救助面较窄。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主要由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救助等组成,保障率为2.5%左右,但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农村贫困率在4%左右,尤其在边远地区,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口更多、比例更高。一些家庭因车祸、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没有得到有效救助,救助力度很小。三是城乡差别大。以农村低保为例,当前,大多数地方月均救助水平在50元左右,而城市低保多数地方在150元左右,虽然城乡社会生活水平和物价有一些差距,但是维持一个人生存的最低生活费用的差距并不大。

4、资金投入不足。一是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全国农村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这就客观上从总量对低保资金进行了限制。因为每年政府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是有限的。募集社会资金在很多地方成为一句空话。二是地方财政投入不足。近年来,各级地方财政农村社会救助专项投入虽有所增加,但大部分地区增幅很小,个别地方甚至没有增加,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不断增多所产生的资金需求与实际供给产生了较大的差距,形成了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投入比例倒挂局面,致使地方过度依赖上级资金。一旦上级资金安排不及时,就造成社会救助资金不能按月足额发放,引起社会不稳定。同时,由于地方财政投入不足,限制了补差水平的提高。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城市拓展、高速公路建设、大中型水平移民、务工农民返乡潮等因素导致失地农民增多,给农村社会救助应保尽保增加了压力。

5、基层基础工作薄弱。一是基层工作力量不足。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主要由乡(镇)、村委会完成调查审核,而乡(镇)、村委会大多只有一名兼职的工作人员从事农村社会救助。目前一个乡镇人口一般有2—3万人,撤并后的村一般也有3000—5000人。基层民政干部往往身兼数职,还要完成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从而工作力量很难保证,致使不能全面掌握救助对象底数。少数地方出现了一些该救的没有救,不该救助的而救助了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员力量不足造成的。二是无工作经费。乡镇税费改革后,基层财政更加困难,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更是短缺。社会救助对象线长面广,常年需要入户调查取证,年审排查,处理各种信访事件等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作保障,而乡镇、村(居)委会没有工作经费,只能靠徒步,骑单车开展工作,行政效能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工作条件差。目前,乡镇、村委会基本上没有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专门办公场所,甚至在民政办公室也没有加挂农村社会救助的牌子,部分农村贫困群众求助找不着门;乡镇一级救助对象信息收集、统计等还是手工操作,没配计算机,办事效率低下,不能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农村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工作条件明显滞后于当前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需要。

6、部门协作不顺畅。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包含多种方式,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既有民政、教育、卫生部门实施的救助,也有劳动、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等部门提供的救助,大家都关心和参与救助工作虽然是件好事,但问题是,各部门在实施救助时,一般各自为政,所救助的对象互不通气,设立的贫困标准也不统一,救助的时机也不一致,救助的额度随意性较大,种种原因所致,往往造成漏救、重复救助和攀比现象,有时甚至会发生互相推诿情况。

7、单项救助制度面临发展瓶颈。一是五保供养存在资金无保障和管理不到位。根据国家规定,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主要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县、乡(镇)财政解决。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县、乡(镇)财政困难,调控能力极为有限,造成不少地方五保供养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资金少,敬老院的管理难到位等因素,不少地方的敬老院、五保新村等集中养老机构的入住率低,造成资源浪费。二是大病医疗救助效益不明显。目前大病救助资金一般在3000元左右,如白血病等大病的治疗费用一般在几十万,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演变成了临终慰问金,对真正患大病的人只是杯水车薪,没多少实际意义。

二、我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强化政府责任。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是我们党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感。要站在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深刻地认识开展农村社会救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切实担负起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责任,做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另一方面,民政部门要以国务院要求在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为依据,向领导做好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提出目前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建议和具体解决方案,促进地方政府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的责任。

2、加强农村社会救助立法工作。一是建议国家出台社会救助法,全面规范农村社会救助事业所涉及到的各种社会关系。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的基本职责,突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性,实现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项单项救助制度。对已经出台的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使各项救助制度适应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形式,达到覆盖面更广、功能更齐全、资源更丰富、效率更高、效果更好的目的,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生存状况。

3、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首先要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主管,财政、教育、卫生、劳动、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共同参与,协力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其次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使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物资、设施、信息等资源得到合理调度使用,避免出现施救中的重复与遗漏现象,或者相互推诿,以降低救助成本,统一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效果。

4、增加投入,完善救助资金筹集体系。一是建议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当前不少县级财政是吃饭财政,要求县级财政配套农村社会救助资金在部分地方已成一纸空文。建议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部实行转移支付。如果条件不成熟,建议中央财政在安排资金时对贫困地区进行重点扶持;二是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预算配套资金,切实尽到执政为民的责任。三是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要加强对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的宣传,强化公民的慈善意识和企业的社会责任,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以企业或个人名义设立民办社会救助慈善基金。对企业和个人用于捐助各类公益事业和农村社会救助的资金给予税收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和个人向社会救助机构、慈善基金捐款捐物。对于企业和个人捐助设立的农村社会救助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管理、自主投资,基金的增值部分,只要向政府和社会公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就可以免相应的税收。对自愿成立农村社会救助基金的发起人、捐助的有功人士,政府要予以表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政府也可以注入一定的资金,建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并参与农村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以确保农村社会救助资金规范运作,服务社会、稳定社会。

5、认真落实与农村低保相关的各项配套政策。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基础性的制度,与农村其它专项救助制度相比,在救助对象和保障功能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既不能相互替代,又需要衔接配套。要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把各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形成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体系,构建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各级政府在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应积极探索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农村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6、政策扶持,完善救助工作造血体系。要从根本上改变以前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助模式,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农村困难对象在生产和经营中的优惠扶持政策,从文化教育、劳动技能、生产发展、经营服务等方面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和扶持,从而不断提高他们自身的造血功能,使他们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从根本上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17: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家庭暴力相关文章
  •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家庭暴力是一个历史性、世界性问题(被称为“家庭癌症”),由此引发的相关各种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关于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社会各界探讨较多。例如,人们往往强调传统文化的影响(历史原因)、心理疾病、社会救助不当等。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观念的淡漠,而反家庭暴力及其成功也需要法制观念的强化。我们之所以将反家庭暴力纳入法制观念视域,是因为反家庭暴力相关主体——执法与司法人员、受害人或当事人等均缺乏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认知,使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制观念以外。不仅如此,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治理难度。建构必要的法制体系是必要的,但法制、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落实,需要人们以法制观念为基础。这里所说的法制观念培植;一方面,可以增强人们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则有助于改变传统观念,加快营造根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顽疾的法制氛围。一在治理家庭暴力
    2023-06-14
    159人看过
  • 家庭暴力与离婚的诉讼的问题
    如何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都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协议离婚程序如下:(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诉讼离婚程序如下:一、起诉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
    2023-03-08
    52人看过
  • 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
    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成为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家庭暴力应是指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的一种使用强制力量,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并对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是对家庭中相对比较弱势的一方的伤害,被伤害的一方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并且,应当保存好家庭暴力的对方伤害自己的证据,才能在辩诉中对自己的权
    2023-04-11
    490人看过
  • 有关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
    2023-06-14
    337人看过
  • 家庭暴力问题解答
    1、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家暴不再是家庭私事,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家庭暴力了,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同时,还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受害者还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自己不受家暴。2、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3、人身保护令的措施有哪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
    2023-03-27
    103人看过
  • 家庭暴力问题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
    2023-06-14
    209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当发生家庭暴力行为时,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情况。 对家庭成员实施家暴行为,受害方或亲属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应当到现场进行调查,根据其受害者的受伤情况,及时将受害者送至医院治疗;对于实施家暴者,... 更多>

    #家庭暴力
    相关咨询
    • 家庭暴力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5
      【法律意见】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
    • 家庭暴力相关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1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通常情况下这一部分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双方协商后一方自愿放弃外,应该由双方按照平等原则,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这些公共财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
    • 怎么家庭暴力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7
      你婚前买的房子本来是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加上了对方的名字就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了,离婚后应当平均分配。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家庭暴力问题现状
      湖北在线咨询 2021-01-13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
    • 家庭暴力离婚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6
      家庭暴力离婚的,需要先收集对方家暴的证据,然后拟好起诉书,去法院起诉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没有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