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护理费用的执行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1:03:33 358 人看过

1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本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护理费调整到1863.13元/月,自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863.13元/月的,调整到1863.1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490.5元/月的,调整到1490.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117.88元/月的,调整到1117.88元/月。

据了解,这次调整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对于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也参照该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工伤生活护理费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的生活护理费计算标准:职工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来算;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来算;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则按30%的比例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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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8日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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