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哪些业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9 02:30:35 171 人看过

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台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凋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担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同业拆借;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提供外汇信托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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