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分析与解读-阚凤军律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0:02:04 309 人看过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分析与解读

阚凤军020-28337942/13924073030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2006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一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外商投资公司的审批登记等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现结合本人业务操作上的体会及就意见的理解,就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初步分析与解读,供感兴趣人士参考。

1.意见适用基本原则

1.1.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2.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2.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解析:上述中方合资主体中仍然没有将中国自然人,也就说中国自然人仍然不能与境外的主体进行合资。目前,上海浦东地区已允许中国自然人可以同境外投资者共同成立合资公司。上述出资主体资格的限制似乎不合理,也没有实际意义,境内自然人完成可以通过成立或控制某公司的形式,再通过该公司进行投资。

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解析:根据意见的规定,董事会仍然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也就是该类公司没有股东会这一权力架构。而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及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必须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三会架构进行规范运作。

4.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解析:本条需要关注的是公司及时办理登机手续,否则,需要审批机关重新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众所周知,某些项目操作的节奏感很强,如果因此环节导致延误,可能不利于实现合资各方的投资目的。

5.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

解析: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后即可以开展境内投资,这表明本条已实际修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限制,即需要缴足注册资本、开始盈利等。从而有利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资本运作项目。

6.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缴出资时还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解析:本条关于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出资评估问题,一般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但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有关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可以不进行评估,而由出资双方议定。这一点可能会为某些股东之间通过私下商定出资比例等提供法律依据。

7.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实践业务中,有人提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完成出资前能否进行增资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及上述条文的理解,只要股东按期完成各旗出资,则可以进行增资。

8.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公司登记档案中记载。

外国投资者没有办理上述备案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被授权人,视为向外国投资者送达。

解析:外国投资者指定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包括未来的诉讼送达等。如果外国投资者没有及时将变更送达人的情况报工商局备案,则只要相关文件按按照原被授权人的地址送达即完成中国之送达条件。另外,如果被授权人发生变化或无法接受送达的,又应如何处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

9.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债权人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海关监管货物应当先办结海关手续,并补交相应税款。

解析:本条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于2008年被废止,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宜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方式处理。

10.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解析:本条终止外商投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并明确该类机构在期限届满届满后应该注销或转为申请设立分公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2日 09: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司法部关于目前审批律师资格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为了从1982年元月1日起全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必须加速律师队伍的组织建设,这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现在我国已有专职做律师工作和兼职做律师工作的人员近四千人,认真做好这部分人员律师资格的审批工作,是律师队伍组织建设中一件严肃的工作。司法部1980年11月25日下达了《关于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公证律师司同年12月2日发出了《关于执行<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中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以上两个文件所提出的原则和办法,望严格遵照执行。又据已开始审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有如下几个问题亦需提请注意:一、审批必须在严格审查和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此项审查和考核工作,在省、自治区内可由地区(州、盟ぉ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负责进行;在直辖市和大城市内可由其司法局直接负责进行。各省、自治区应选择一个地区(州、盟ぉ或一个城市,做好试点工作,等取得经验后再在
    2023-04-24
    425人看过
  • 涉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与分析/阚凤军
    涉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与分析阚凤军随着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融合加深,商业联系越发紧密,每年都进行一定比例的境外销售、采购或技术合同等涉外事务。上述事务的开展、推进等都离不开各相关方之间合同的约定与引领。因此,涉外合同对于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平衡顺利完成,达到各方的交易目的影响非常大。本文将结合以往涉外合同审核、管理之经验,就涉外合同一般性条款的审查要点进行提示与分析,以供有兴趣的同仁或朋友参考。一、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分析: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否则,如果某一
    2023-06-08
    313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原则
    新《公司法》对外商投资的公司适用原则作了调整,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两相对比,《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在适用范围上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删除了“行政法规”四字,这是带有方向性、实质性的调整。按照上述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的原则,一是,外商投资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外资三法规定一致的内容,外商投资的公司都适用。对《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规定,而外资三法没有规定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也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
    2023-06-09
    308人看过
  • 《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有哪些内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有哪些内容(1)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其他依法需要登记为法人的企业第三条企业法人登记申请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批准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023-05-07
    254人看过
  • 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文号:外企指字[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加强直销企业的登记管理,规范直销企业组织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保障直销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直销行业专项规定,经商商务部外资司,现对外商投资直销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外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直销行业专项规定依法登记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二、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直销企业持商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2022-11-18
    193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掌握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各地对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要根据《律师法》和部颁规章,严格审查把关。注意审查申请人参加实习、培训,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情况,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与信息,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查询系统等信息资源,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努力创造条件,实行律师执业申请的电子化审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二、加强对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的管理要坚持保障人才合理流动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调动律师的执业情况和职业操守
    2023-04-24
    288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证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改)发证机关:外经贸总字[1988]17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的通知》(国发[1988]36号)。地方政府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独资企业)时,除国务院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全部或者大部分产品出口。禁止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商业、保险、外贸、邮电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在国内销售数量大,有可能垄断国内商品市场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7]76号)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
    2023-05-07
    218人看过
  •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三日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
    2023-06-06
    457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失效日期:1992-7-4一、根据《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企业名称为企业的法定名称,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二、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重名。三、企业名称应由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为保护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前应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市海鸥贸易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名称前可不冠行政区划名称。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独资子公司可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经过批准,以行政区划名作为字号的(如北京汽车配件公司),其名称前可不再冠行政区划名称。四、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因被冒用,发生对名称的侵权行为时,被冒用方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
    2023-06-09
    346人看过
  • 关于《公司法》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管理的调整
    一是,关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外商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除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外,还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实行认缴资本制,公司设立后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有限公司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采取
    2023-06-09
    401人看过
  • 关于管理层收购若干法律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企业改革面临着许多机遇和挑战,管理层收购应运而生。管理层收购已经成为改革背景下的一个亮点,它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贴良方,是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理想选择,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有效途径,是企业家价值的最佳实现通道,是企业留住高级人才的金手铐,是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革企业经营状况、促进企业发展的内在原动力。一管理层收购概述管理层收购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管理层收购最后成为了英国对公营部门私有化最常见的形式。在美国,由于管理层收购于当时盛极一时的杠杆收购紧密结合,从而得到了空前发展。在中国,管理层收购萌芽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当时管理层收购只是默默进行。十五大之后,四通集团于1999年率先开始探索管理层收购,成为我国管理层收购热潮中的第一个吃螃蟹者。①随后,从美的到万家乐,从恒源祥到丽珠,管理
    2023-04-23
    95人看过
  •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
    2023-06-09
    359人看过
  • 解读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通过梳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该意见首先明确了非法放贷的主体,即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范围经营、多次放贷并以此为盈利目的的个人或单位。其次是明确了非法放贷的标准,即实际年利率超过36%,并且有严重的情节。还有就是对非法放贷金额进行了认定。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
    2023-04-29
    234人看过
  • 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一、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概述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按照一定顺序或者比例进行清偿的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层面上,尚未就执行分配制度进行体系化、制度化的立法和解释,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中分别有所涉及,例如《民诉法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该制度的运作涉及到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平等主义、优先主义、折中主义等基本理论和制度的取舍与协调问题,程序较为复杂,处理起来较为棘手,2004年最高院曾发布过《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但至今未能正式发布。由于现存的法律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甚至存在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
    2022-11-18
    220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7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请见:该如何写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5
      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
    •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5
      2016年4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规定。 明确部分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问题 针对网络涉毒犯罪,《解释》第十四条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组
    • 兰州市关于持械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4
      对方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会判处刑事责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你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你可以向对方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包括整容等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