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成立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23:32 449 人看过

海上救助的成立要件(1)海上救助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洋相连的通航水域,海上的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风险,这是海上救助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中国《海商法》要求救助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通航水域救助被救助物。

(2)被救助物必须是法律承认的救助对象。

中国《海商法》承认的被救助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以及与之发生救助关系的其他非军用或政府公务船舶。也就是说,救援船和获救船中的一艘必须是中国《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而另一艘可以是内河船、内湖船和总吨位小于20且不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小型船舶被救助对象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救助的前提。只有当船舶或其他财产面临真空的危险,可能造成损失时,才有必要进行救助。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自愿原则是海上救助的组成要素之一。自愿是指双方的自愿,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意愿和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意愿。对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在法律和义务上没有义务救助遇险的海洋财产。如果营救成功,他有权获得营救赔偿,并且不营救或承担任何责任。

(5)营救必须有效。

有效是指对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全部或部分营救。有救助事实,但无救助效果的,不请求救助补偿,海上救助不能成立。这是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普遍接受的海上救助的一项重要原则——“无效无报酬”原则为了防止和减少海洋环境污染,鼓励救助方救助可能或已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或船上货物,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增加了“特别赔偿条款”,该法规定,救助人对救助财产无任何效力,无权获得救助报酬,但是,救助船舶或者船上有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货物的,依照《海商法》第179条的规定,仍然可以获得一定的特别赔偿,如果在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救助未能取得效果,仍然可以获得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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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4日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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