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土地的法定权限是: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国土部浙江试点下放土地审批权限
3月17日,本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土部已确定在浙江省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浙江成为此项试点的全国唯一省级单位。
浙江省将以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为主线,综合运用各项科技、行政手段,大力推进土地资源开发整理工作。具体包括:加强要素保障,建立年度项目用地计划编制和协调制度、农转用地批而未供项目调整制度,以及耕地占补平衡资源互补机制等。
而正在调研的土地管理改革方案还包括,除了在耕地、建设用地总量上进行调控,中央将酌情下放土地数量审批权限,省级政府的权责也将由此扩大。
省长致信国土部申请试点
浙江获得国土部独家试点资格,与浙江省改革先行遇到的问题分不开。
去年11月,浙江省省长吕祖善致信中央和国土资源部,直陈当前土地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的种种为难之处,恳请中央能够考虑适度放权,浙江愿意申请成为试点省份。
目前,土地要素制约已成为浙江各地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和困难之一。为确保重点项目发展,富阳等县市被迫规定,总投资2000万元的传统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供地,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炒卖标准厂房现象。
与此同时,土地出让过程中的非法行为屡禁不止。到去年11月,浙江省自查清理发现1014件土地违法案件,已查处结案的646件。全省共没收违法建(构)筑物198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构)筑物87万平方米,罚没款1.03亿元。
另据浙江省审计厅统计,2005-2006年该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违纪违规资金高达113亿余元。据杭州媒体报道,吕祖善省长曾对该专项审计报告批示称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要专门研究有效解决的措施。
始于2004年的本轮宏观调控,曾经做出上收土地管理权限的规定。仅以当年的铁本事件为例,当时规定600亩(单个项目)以下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在地方,600亩之上在中央国土部等部门。在这一背景下,土地成为信贷与环保之外制约地方发展的三大瓶颈之首,也成为某些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导火索。
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曾研究部署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2006年9月,国土资源部向国务院上报《2006-2020全国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纲要》,未获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知情人士透露,权力下放方面的不到位是规划未能通过的关键因素之一。
不过,吕祖善的呼吁很快获得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正面回应。去年12月29日,浙江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国土资源部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部长李元到会讲话。
就在这次大会上,浙江省获得了土地管理改革试点资格。
土地审批权进一步下放?
值得关注的是,浙江土地管理改革试点不仅与下辖各县市的用地指标直接挂钩,也涉及到我国现行的土地审批制度建设。
该方案明确,浙江省将以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为主线,加强要素保障,建立年度项目用地计划编制和协调制度、农转用批而未供项目调整制度及耕地占补平衡资源互补机制。
浙江被要求确保全省2711万亩基本农田、3116万亩耕地保有量和1500万亩标准农田不减少。
为此,浙江省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大幅度提高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补助标准。而对通过省级验收的滩涂围垦项目,还将按统筹造地面积或委托造地面积的5%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月19日,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明确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县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意见》指出,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等等。
而正在调研的土地管理改革方案还包括,除了在耕地、建设用地总量上进行调控,中央将酌情下放土地数量审批权限,省级政府的权责也将由此扩大。(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刘华)
2008年4月14日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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