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该从哪些方面进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09:41:30 487 人看过

1、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思路

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同时,醉酒的人妨害公务罪,具有其特殊性,需要谨慎处理。

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只考虑《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妨害公务罪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有一定困难,困难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很难取得。

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无罪辩护一般思路

这是妨害公务罪中公务的合法性问题。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该行为虽然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定行为,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则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这包括通常的两种辩护思路。

防守型辩护思路,是证明指控证据中的依法执行职务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这尤其体现在有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证据而公诉人拒不提供的情况之下。

进攻型辩护思路,是收集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以证人证言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这在辩护实践中是有可能性的、也是有成功案例,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寻找证人的方式要合法,而且最好书面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刑法》306条会把辩护律师请到公安局询问情况的。

辩护实践中,如果在法院阶段采用进攻型辩护策略成功,检察院会主动撤回起诉,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2、其他无罪辩护理由

就暴力行为的类型而言,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进攻型暴力与防守型暴力,一般认为,被告人实施的单纯摆脱、挣脱等防守型暴力,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暴力行为的程度而言,如果是被告人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未致轻微伤以上的,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阻碍而言,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对象(比如被拘留人、被留置盘问人)对执行职务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一般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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