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能够是口头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8 08:11:26 70 人看过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能够是口头的

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效。

口头约定房屋买卖是无效的,应当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合同应写明双方和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

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赠与合同是否是能够撤销的

赠与合同能够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以下两种: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能够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如下: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能够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赠予财产完好无损时,赠与人能够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动产返还需要交付,不动产的返还除了交付还应该变更登记,对于股权,产生分红的,应该再返还的时候连同分红一起返还。

(二)赠与财产出现毁损灭失并且赠予财产属于特定物的情况时,不能返还或不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赠与财产转移至第三方时,不能认定是恶意转移的,应当认定受赠人无法返还财产,能够折价补偿

(三)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果赠与财产发生自燃贬损的,受赠人只需返还财产,一般不用承担贬损责任;在法定撤销中,因为受赠人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如果受赠人在赠与撤销后故意使赠与财产发生贬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贬损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合同是否能够口头解除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够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解除合同有法定事由,当事人也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能够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的情形,不能口头解除合同之外,其余是能够口头解除合同的。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n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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