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0:15:37 193 人看过

一、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

产生保险欺诈的原因也很多,例如社会对保险欺诈的普遍容忍,投保方缺乏诚信,保险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存在问题以及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等等。

针对原因,学者们也提出种种防范对策,诸如提到的社会性防范:引导消费者对保险欺诈危害性进行正确认识、成立全国性的专门反保险欺诈机构、加强反保险欺诈的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而对企业内部需要转变经营模式重视保险风险的防范、加强同业合作全面打击保险欺诈、健全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管理机制、完善保险条款剔除欺诈责任。近来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反欺诈技术有学者提出更为具体的防范措施。

二、保险欺诈有哪些情况

保险欺诈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常见的保险欺诈类型有:

1、假保单;

2、虚构保险标的,例如将其他非保险标的的毁损伪装成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3、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4、伪造、编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或其他材料;

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6、编造事故原因,如被保险人乘暴雨之机有意将滞销商品浸湿,企图以保险赔偿金弥补经营亏损;

7、夸大损失程度。

当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或者业务员也存在保险欺诈行为,如诱骗投保,或利用职务便利私分保险金。保险欺诈性质严重的情形下,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三、保险欺诈的认定

对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

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

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保险欺诈一经实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有必要严加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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