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国法律对生育的问题存在有两种态度:其中一种态度是生育是完全自由的,生不生、生多少、跟谁生,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我国的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可见,我国在生育的数量上并不是自由的,但是,在生与不生的问题上,还是自由的,如果政府干预这一自由,公民就可以用生育权对抗政府的非法干涉。?
?在我国,虽然宪法和法律中没有出现生育权的字样,但是,不能说公民没有生育的权利。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公民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基于此,基于合法婚姻的生育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这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没有生育的权利,又何来计划生育的义务呢?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更明确的规定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国家尊重妇女的生育权,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在中国,妇女有计划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有关部门有义务为育龄夫妇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安全和健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妇女的生育自主权进一步得到保障,因不育或生育女婴而被公婆歧视、被丈夫遗弃的现象越来越少。
???我们国家依照宪法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既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也符合妇女提高健康和家庭生活水平的需要,因而得到了广大妇女的积极拥护和响应。在1994年,全国已婚妇女的避孕率已由1990年的75%左右提高到83%,有的地区高达90%以上。中国人口出生率1990年为21.06%,1994年下降为17.7%;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4.39%下降为11.21%;妇女总和生育率由2.31下降到2.0左右。与此同时,妇女的生育健康水平显著提高。目前,城市98%和农村70%的孕产妇都能得到产前检查。孕产妇死亡率已由1989年的94.7/10万下降到1993年的67.3/10万。
???但是,有的学者认为,仅仅规定保护妇女的生育权是不恰当的,理由是生育问题是夫妻双方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行为,因此在立法上除了明文规定妇女享有生育权外还应规定男子的生育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研究。因为之所以在立法中只强调妇女的生育权,这有它的历史渊源,在历史上,男尊女卑的观念盛行,无论在中国还在西方国家都是这样,妇女可能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为了加强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才在有关的法律中专门强调对妇女生育权的保护,既可以说男人的生育权利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单独规定妇女享有这样的权利,给妇女提供一种特殊的保护,使得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在法律上能够跟男人这个强势群体平等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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