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建设部以《关于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建规〔2002〕38号)予以函复。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实施《规划》。《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指导性文件。《规划》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化目标、城镇发展布局与发展规模、区域基础设施布局等的指导原则;确定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的控制原则,对于指导和约束区域内城镇总体规划的制定及推进区域内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地、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实施全省城镇发展战略,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按照《规划》中提出的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到2020年我省城镇化水平将达到38.3%左右,城镇人口将达到1800万左右,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将控制在1580平方公里左右。我省将进一步强化贵阳的省域中心城市地位,加快发展各地区中心城市,提高小城镇的建设质量水平。根据我省城镇布局的特点,我省将形成以贵阳为中心,以贵昆铁路和湘黔铁路等为横向城镇发展轴、以川黔铁路和黔桂铁路等为纵向城镇发展轴的“十”字型全省城镇区域布局。城镇建设要以贵阳和遵义等城镇密集区为重点,带动全省城镇建设和发展,力争到2020年,初步形成各类城镇功能明确、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发展协调的省域城镇体系。
三、重视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发展小城镇,首先要搞好规划。各地要在《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当地城镇体系规划,重点抓好中心镇的规划建设。要以现有布局和发展水平为基础,坚持“以点带面、层层推进”的原则,抓好以县城为重点的100个小城镇的规划和建设。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小城镇发展政策和措施,促进小城镇集约发展,适度提高省域人口和非农产业的集聚水平。小城镇建设要注重实效,着重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综合质量水平,突出地方特色,逐步健全小城镇的功能。要防止盲目求大,乱铺摊子等不切实际的规划建设行为。要充分发挥规划对资源特别是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注意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
四、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统筹安排和调控各项区域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在规划期内,初步形成以铁路、高等级公路和航空航线为骨架,中心城镇为枢纽,内河航运为辅助的综合交通网络;建立起安全的、比较完善的供电、供水、信息传输和防灾等区域基础设施体系.五、重视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环境的保护。要按照《规划》划定的四个生态环境整治区域,有重点地进行综合整治。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保障生态环境整治区域和主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的实现。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必须编制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界线,明确保护原则,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依据规划实施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必须切实加强保护。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要利用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发展旅游产业,同时正确处理旅游开发与自然生态、历史人文环境保护的关系,重点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破坏性开发建设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六、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制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74号)要求,开展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工作。加强对区域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不符合《规划》的要进行专门论证,如确属必要,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报原规划批准机关审定。各类重大项目在报计划部门审批时,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否则不予审批。
七、开展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完善城镇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在《规划》的指导下,组织力量开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和第三轮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贵阳、六盘水、遵义、安顺四市要在原有的基础上,依据《规划》进一步深化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并于2003年完成。黔南、黔东南、黔西南三个自治州要在2002年开展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争取在2003年底以前完成。铜仁、毕节两地区应积极准备,适时开展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组织开展县(市、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完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
八、实施《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加强沟通,加强协调,支持和配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省建设厅要切实担负起《规划》实施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并报建设部及省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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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审批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05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镇发展战略;(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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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县区体系规划分别由哪级人民政府审批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10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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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办法里对城镇的标准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0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具体办法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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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怎么规定的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7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