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名称变更办理规定是:
1、个人名称变更,即个人身份不变,但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申请人需提交非交易性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屋测绘成果、个人身份证、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名称变更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时会查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书等资料;
2、单位名称变更,即企业性质不变,只有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亲自办理时不能出具相关文件,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房屋抵押的,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证明。
产权人名称变更的登记手续该如何办
问:如何办理产权人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答:申请人提交非交易类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测绘成果;个人身份证;原房屋权属证书;名称变更证明;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交复印件);委托书(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房屋已抵押,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证明。(产权人名称变更分为两种:一是个人名称变更即个人身份未变化,只是姓名中姓或名发生变化的;二是单位名称变更即企业性质未变,仅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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