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析产,分家,另起炉灶;2、隐忍不发;3、效仿做法,增加自己方权益。不过,看题主的描述,有一个关键点,“大嫂能力强”,而且大嫂娘家哥哥也是创业团队,是不是创业的主力是大嫂夫妇及娘家哥哥?劝你不要只看到别人的收益,也要考虑一旦分开,你们夫妻自身的能力是否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有句话我很喜欢,“评价一个球员的价值不光光看他在球场的表现,还要看他一旦离场,整个球队的表现”。
公司股东抽逃资金债权人怎么办
股东抽逃资金债权人怎么办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公司股东权利滥用问题探究
357人看过
-
解决公司注销股东签字难题
485人看过
-
公司解散暨大股东滥权时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
252人看过
-
股东反对公司合并如何解决问题
242人看过
-
注销公司社保问题怎么解决
305人看过
-
股东有债务问题的公司怎么注销
85人看过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
解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香港在线咨询 2024-08-25公司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并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
公司冻结股东的股份问题怎样解决甘肃在线咨询 2022-12-15关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冻结的话,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问题有哪些表现?山东在线咨询 2023-12-23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表现在: (一)公司人格否认:公司空壳化。 即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实行本来之宗旨。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股东采取特定公司结构的惟一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而无其他特别利益。 (二)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资产不足。 这里的资产不足不是指公司注册资产低于法定限额,而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事业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相比而明显不足。一般来说,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
-
股东股权转让问题解决?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8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1、原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转让,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之间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至少四份:双方各一份,一份留存,一份工商变更用)。至于新要不要承担原股东的债权债务,可以在“”中做出明确规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新股东必须承担。 3、新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形成新的董事会及董事、监事会及监事、通过章程修正案等事项。 4、修正案(新股东
-
股东的权益问题股东会撤销分公司决议书可以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18《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