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供借条未经债务人质证法院如何认定证据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7 00:28:40 321 人看过

案情简介:债权人提供借条未经债务人质证

2015年7月25日,被告王XX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沈XX借款80000元,书面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收据各1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书面约定利息为月息2%的事实。被告王XX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证据有效被告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XX返还沈XX借款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限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王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王XX负担。该款沈XX同意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律师说法:证据内容形式皆合法真实有效

原告为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供的借条虽未经被告质证,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原告已就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作出保证,故予以认定。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原告已就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作出保证,故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n(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n(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n(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n(四)互相辩论。\n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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