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4:42:40 242 人看过

1、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

一、不正当竞争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4、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9: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生产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为了保护守法经营、正当竞争的经营者,我国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详细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的、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项规定阐明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分为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其中,“法人”包括有三类:企业的法人、事业单位的法人、社会团体的法人。需要说明的是,事业单位的法人是指根据法律,享有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格、进行企业化经验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的法人是指根据法律享有经营资格、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营组织”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以个体工商户为例,“个人”是指依照法律从事服务行业或者进行商品经营的自然人。营利性服务,即以营利为经营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劳务的经营活动。商品经营,即以营利为经营目的商品
    2023-04-29
    236人看过
  • 鉴别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的技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区分如下:1、主体不同:垄断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相关领域无竞争或竞争程度低;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3、不同的手段:表面上可以通过平等和自愿的交易形式实施垄断;不正当竞争是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谋取利益。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我国立法明确地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界定为经营者。然而在执法和司法的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却存在着很多争议。究其原因在于对经营者的内涵和外延见仁见智,看法不一,使得许多实质上违背
    2023-07-15
    217人看过
  •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其特点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是什么不正当竞争是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与不法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合称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属于过度的、扰乱秩序的竞争,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专门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针对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制定《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
    2023-07-03
    422人看过
  • 正当与不正当竞争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包括哪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2023-03-28
    401人看过
  • 律师解读微信封杀事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就日前腾讯微信封杀虾米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在线音乐平台的分享链接一事,山东刘加良认为,微信是腾讯公司搭建的平台,支付宝、网易云音乐等应用内容分享到微信平台,就要遵守微信平台的规定。腾讯公司对微信平台有管理和规范的权利,因此,如果腾讯公司认为支付宝、网易云音乐等应用的分享行为破坏了平台的秩序,屏蔽他们并不违法。同时,刘律师表示,由于微信是一个公司搭建的商业平台,并不属于一个公开的市场,屏蔽支付宝、网易云音乐等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XX持有相反观点。游律师认为,微信违法之处有三,第一,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用户作为消费者,对腾讯公司享有对提供服务的查询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第二,禁止用户通过微信分享竞争对手服务,违反了工信部《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多项规定;第三,屏蔽竞争对手软件涉嫌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
    2023-04-24
    305人看过
  • “雷碧”饮料的包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律师补充: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
    2023-05-06
    415人看过
  • 非同一行业会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非同一行业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取决于是否故意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
    2023-06-18
    331人看过
  • 世纪宝马“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成立于1916年,是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及图、BMW、宝马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使用。然而,让不少消费者惊奇的是,宝马竟然卖起了衣服。只是,这些服饰产品上使用的却是MBWL及图、MBWL标识,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那么,这些产品是宝马公司生产的吗?得到线索的宝马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上述服饰产品由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加盟保证金、货款。为此,宝马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
    2023-06-07
    259人看过
  • 使用网上留言竟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案件中,两家公司中的一家作为一种互联网网友留言点评的公司,专门以收集网友的留言来作为营业渠道,而另一家公司在工作时则选取了很多属于前一家公司的网友留言。后来法院在审判中发现,两家公司是同行竞争关系,因后者的原因给前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后一家公司则因为擅自使用他人收集的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竞争过程中利用虚假、欺诈等违法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在遇到不正当竞争时该怎么应对?1、一方面要搜集对方不正当竞争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要与对方沟通,通知对方停止该违法行为。2、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举报,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对该违法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罚。3、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本公司所受经济损失。4、规范公司经营,树立公司品牌观念,合法使用法律保护伞。需注意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1、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也可以成为商业贿赂的对象;2、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或
    2023-06-09
    371人看过
  • 监察局不正当竞争案件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不正当竞争监察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三、虚假广告。
    2023-02-25
    131人看过
  • 域名相似是否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些企业采用和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以此误导公众判断的行为出现。那么这样的做法合不合法呢?企业能否以不正当竞争的理由进行起诉?一、如何认定相似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域名相似会造成公众误认,要是注册、使用域名不当的话,那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按照规定,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你就需要分析是否具备下面的要件:1、你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说与你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并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这就像商标一样,按照公众的一般认知,他使用的域名就会被认定为是你的域名,那么就是混淆了。在这种情况下,你的域名权利就是被侵犯了。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比如说就是想借你比较知名的域名
    2023-06-08
    144人看过
  • 为什么要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1.从社会现状来看,有不正当竞争的存在,不正当竞争已不是个别现象,如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非常普遍,已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严重的破坏了正常的市场次序。2.从市场本身来看,靠市场本身是无法克服这个弊端,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通过国家颁布相关的法律来调节3.从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来看,竞争是市场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的基本作用是给经营者动力和压力,使经营者积极主动地改善经营管理,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来占据市场,拓展市场。而有些经营者则采取与商业道德向背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来为自己争取竞争优势,这样显然会破会公平的竞争次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4.从不正当竞争的负面作用上来看首先,不正当竞争影响和阻碍社会生产的发展。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曾指出,各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由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同时会带来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于是,他积极主张开展市场上的自由竞争
    2023-06-08
    439人看过
  •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特点可概括为:(1)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只有在经营活动中即在竞争中才能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2)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信、公正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3)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不正当竞争是一种有目的的排他性或伤他性的行为,是以侵害相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直接目标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是阻碍市场竞争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1)商品假冒行为。它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
    2023-06-08
    131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不以存在竞争关系为必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规定对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没有作出限定。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里面,多处使用了损害竞争对手”这个词,比如第五条、第十四条;而在另外一些条文里则使用了排挤其他经营者(对手)”这个词,比如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其他没有适用损害竞争对手”或排挤其他经营者(对手)”这个词的,要么属于反垄断的内容,比如第七条规定,要么暗含着损害竞争对手,比如第九条虚假广告,损害对象是消费者和同业竞争者,第十条商业秘密,在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场合,损害对象也只能是同业竞争者。所以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原、被告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否则难以成立不正当竞争。事实上也确实是,在很多场合,竞争关系的存在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不可缺少的,比如比较广告通常是同类产
    2023-06-14
    384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怎么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1
      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上有过错。
    •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28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处罚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吃回扣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13
      1、吃回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规定的是可以的,反之则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根据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30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2款)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 互联网中,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3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即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过错,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存在损害结果等。仅根据您的表述,本律师认为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存在实际证明的难度,同时因为你们与网络公司之间的代理建设网站关系,网络公司并不对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但可基于一定关系,由你向其追偿。但是你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完全清晰,建议直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