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04:12 213 人看过

一、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有哪些

对审查经营者集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对集中给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从上述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需要说明两点:

一是第五项关于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世界各国经营者集中制度通行做法,目的是从宏观角度、在更高层次上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与反垄断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一脉相承的。

二是第六项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这里所指的其他因素仅限于影响竞争的因素,不包括非竞争考量的其他因素,这些因素是其他法律和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1、经营者合并。它主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营者吸收其他经营者,被吸收的经营者主体资格消灭,即吸收合并,如美国波音飞机制造公司兼并美国麦道飞机制造公司;另一种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成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合并各方主体资格都不再存在,如1995年日本三菱银行与东京银行合并,成立东京三菱银行,成为当时最大的银行。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进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这是借助了股东的地位,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行为。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结合是通过订立经营合同的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彼此之间形成了人力、业务、技术等的相互配合,通过经营权的制约形成了事实上的集中形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1日 19: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营者相关文章
  •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内容和方式是什么?经营者集中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反垄断局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反垄断局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经营者集中审查方式: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局调查涉嫌经营者集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在实践中
    2023-06-05
    316人看过
  • 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属于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其实,通常行政垄断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地区封锁,就是不给你进来。2、强制交易,进来之后强制你
    2023-04-17
    232人看过
  • 外国投资者参与经营者集中要接受审查吗
    一、外国投资者参与经营者集中要接受审查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二、名义出资人违约不给分红,外商隐名出资人能起诉吗一般地,名义出资人跟隐名出资人说好分红的事,那就按照说好的拿钱就行。而在实际中有些名义出资人没按规定拿钱,隐名出资人为了争取权益就只能去寻求法律途径。但要是外商隐名投资人,因为本身违反审批制度,所以就不知道去法院起诉会不会得到支持。事实上,在隐名投资中,实际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之间只有合同约定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关系,如果是我国的隐名投资人,那是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效力。
    2023-06-14
    301人看过
  • 规范并购商务部发力经营者集中审查
    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商务部将依法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部举报。6月13日起,商务部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23日。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商务部将依法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部举报。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而就在6月3日,商务部刚刚对《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影响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完毕,截止日期刚为6月13日。两份征求意见稿,一份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内容,另一份规定对满足条件而不申报者予以调查。外资企业可以通过规避现行法律或政策,打擦边球造
    2023-06-05
    196人看过
  • 经营者合并是经营者集中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合并是属于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经营者合并的,要事先向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什么情况下经营者合并不会被禁止按我国法律上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
    2023-06-18
    59人看过
  • 什么样的经营者集中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什么样的经营者集中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法定条件包括如下两个方面:首先,从定性角度看,交易必须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集中。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其次,从定量角度看,集中必须达到一定规模,集中参与方的营业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这些标准主要是:(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023-06-05
    197人看过
  • 经营者集中影响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根据我国将于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023-06-07
    426人看过
  • 商务部颁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明确反垄断审查程序
    编者按:11月27日,商务部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明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全文如下:【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12号【实施日期】2010-01-01《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已经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德铭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明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第三条在商务部立案之后、做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除放弃集中交易的情形外,申报的撤回应当经商务部同意。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
    2023-06-07
    89人看过
  • 相关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材料后,30天内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进一步进行审查的,应该在作出决定90日内审查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
    2023-06-18
    390人看过
  •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范
    法律的实施是从应然状态的书面文字转化为实然状态的有效运作的关键步骤。从理解和适用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来解析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将有助于法律的执行。反垄断法第四章第20条至第31条是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其中第20条用列举方式概括说明了什么是经营者集中;21条至24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第25条、第26条是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审查的程序性规定;27条至3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审查标准和豁免规则;第31条简略涉及到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问题和审查机制。从反垄断法的条文来看,国家对经营者集中采取的是有条件豁免的立法准则。可以看出,基于多年来学术界不断争议的垄断与豁免问题,以及反垄断与规模效益的冲突问题,立法机构最终采取了一种折中缓和的立法理念予以平衡。例如,反垄断法第28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
    2023-06-07
    307人看过
  • 商务部解读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审查办法
    新华网北京1月12日电(记者王希)由商务部制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公众对两个办法的了解,商务部12日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读。营业额是判断一起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的基本依据。《申报办法》在第4条规定了营业额的范围,同时对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作了规定。即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同时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申报办法》第5条规定了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范围,明确规定具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不计算在内。此外,在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与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的情况下,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还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2023-06-07
    125人看过
  • 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今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介绍了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职能。尚明说,商务部反垄断局职能是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包括企业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第二是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我们企业走出国的时候也遇到一些垄断的问题,但是这个在国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就不仅是包括垄断的问题了,目前也遇到了这类例子,其中包括中国维生素C的生产企业在国外遇到反垄断诉讼。另外,就是开展多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尚明说,反垄断局还处理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商务部原则上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但是如果在对外贸易经营中出现了垄断行为,根据外贸法的规定,商务部也可以进行干预,当然在这个干预过程中和发改委、工商局也有一定的协调。尚明谈道,反垄断局具体负责商务部的反垄断工作,目前反垄断局设了六个处室,包括综合处、竞争政策处、两个调查处(一处、二处)、监察执法处、经济分析处,从这个可以看出,经济分
    2023-06-07
    425人看过
  •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09-11-21【生效日期】201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已经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德铭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集中,系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
    2023-06-07
    197人看过
  • 经营者集中的程序性问题
    2008年3月18日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认定该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禁止该项集中。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引起了很大的反应,由此引起的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的程序性问题。一、关于审查主体根据《反垄断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将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该条款规定的体制,仍然维持了现行的众多部门分别执法的格局。根据现有的并购审查或审批制度,我们可以把并购分成四种类型,并分别由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行使审查或审批权。第一种,涉及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股权、股份或产权的并购,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由国资委行使审查或审批权。第二种,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根据人大通过的《证券法》,由证监会行使审查或审批权。第三种,涉及外资对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的并购,根据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税
    2023-06-07
    149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营者
    词条

    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消法》上的经营者,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 更多>

    #经营者
    相关咨询
    •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3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第6条有哪些内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4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 经济法中所说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是是个个意思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09
      经济法中所说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和反垄断审查不是一个意思,所谓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根本目的是为了反垄断,具体如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是基于商务部部门规章,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配套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和审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
    •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第四条相关文件为?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1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鼓励申报人尽早主动提供有助于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 劳动者在生产经营和经营劳动过程中哪些疾病被认定为职业有害因素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4-05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一是尘肺;二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二是职业中毒;四是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是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六是职业性皮肤病;七是职业性眼病,包括: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